Re: [課業] 刑法: 自由原因行為+客體錯誤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tom510558)時間12年前 (2013/11/15 13: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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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atetic ( )》之銘言: : 唸到自由原因行為,原本覺得很清楚,但是突然腦中亂想,想到 : (自由原因行為+客體錯誤) 和 (自由原因行為+打擊失誤)的問題 : 突然好像怎麼想都不對勁,不同的答案推理好像都很有道理。 : 上網一查,好像還真的有這種題型... : 一時間我也無法具體說出自己腦袋中的疑惑,打結中... : 請指點一下: : (1)甲因與乙有仇而欲殺乙,藉酒壯膽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下, : 誤將丙認為乙而殺死。甲行為之評價? : (2)甲因與乙有仇而欲殺乙,守候乙家時,喝酒去寒,不料使自己 : 陷於精神障礙狀態下,誤將丙認為乙而殺死。甲行為之評價? : (3)承(2)之情況,請問: :   甲是限於精神障礙狀態下才可能將乙和丙誤認(若乙和丙性別、 : 體型、外貌皆迥異),或是甲於正常狀態下亦可能誤認(若乙和 : 丙為相貌相似之雙胞胎);此兩種不同情形之區別,有評價上 : 的重要性嗎? 回答問題前先分析一下一些概念 首先是原因自由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有分成故意以及過失兩種(參林鈺雄) 一、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乃是: 原因前行為跟實行後行為都是故意,且兩者要有 聯結性,所謂的聯結性,可以理解成在實行前行為時就對後行為有故意,更深入來說, 就是有打算利用前行為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來成就後行為。 舉例來講:行為人故意使自己喝醉,使自己處於無責狀態(喝茫時)下殺了某A, 喝醉是前行為,殺A是後行為,而行為人在喝醉時已有要殺掉A的決心跟意欲, 此乃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之後補充一下,處罰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有三個理論, 工具理論 擴張理論 例外理論 ,你自行參考。 二、客體錯誤,通常分成等價以及不等價兩類型來討論: (一)等價並不會影響故意,如本來要殺A,但卻誤A為B殺之, 在這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上雖然是要殺A,但刑法要評價的是你殺害"人" 這項生命法益的主觀意圖,並非是特定對象A OR B,所以還是殺人罪。 (二)不等價(例如生命法益 VS 財產法益),如本來要殺狗,但沒想到誤人為狗殺之, 則成立276以及損毀未遂,兩者競合,但毀損不處罰未遂,所以成立276。 三、題目&回答(略述) (一) 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所以實行行為仍是有故意,也因此依據剛剛所述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是成立的,成立271 (二) 由題目看來,行為人利用喝酒來成就犯罪兩者並無聯結(行為人並非想藉酒殺人), 所以不是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如果不是故意,再來要判斷是否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成立過失原因自由行為與否要判斷是否有遇見可能性,也就是在前行為時,是否能預見 後行為發生的可能,若為是,則成立276。 (三) 刑法評價重點是你對"人"的法益侵害,而不是特定對象A OR B,如前所述, 當你要殺A的時候,刑法評價的主觀意圖,乃是你有侵害"人"的生命法益。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幫到你的忙,其實我九月考完就沒在碰書(慚愧), 僅供參考,有錯請指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113 ※ 編輯: tom192180 來自: 61.231.5.113 (11/15 13:56)
文章代碼(AID): #1IXRRE5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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