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ArrancarnNo4 (拔除四號)時間11年前 (2013/11/22 04:30)推噓7(7推 0噓 3→)留言10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Richmood (好冷)》之銘言:
: 88高三
: 監獄中執行死刑之槍手,其射殺死刑犯之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 因此不構成殺人罪?
: A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B 正當防衛
: C 依法令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 想法:
: B和D一定是錯的不論
: A和C的話,答案是C依法執行死刑沒錯,
: 但A的話,執行死刑不也是槍手工作上的業務嗎(正當行為的業務)?
: 為什麼只能選C?
: 謝謝
業務行為實務採事實業務說
不以經官廳允許為必要 所以就算形式不合法也無礙於業務的認定(無照行醫之類)
但這個業務至少"實質上"要合法
無照行醫是形式上不合法,但以醫療為業實質上還是合法
以強盜為業的人有辦法主張強盜是業務嗎?
那強盜致死就同時構成業務過失致死?
再說,業務也是要基於一定的社會地位,社會普遍不會承認殺人是一種職業
就像社會不會承認某人是基於強盜的社會地位,而反覆從事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並破
壞持有建立持有的事務一樣
我認為以殺人為業根本實質上就不合法了
完全沒辦法構成業務正當行為
所以只剩依法令阻卻違法這條路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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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3,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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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首先,我個人覺得業務正當行為根本不應該這麼限縮
比如說律師辯護行為觸犯誹謗罪應該也可以主張業務正當行為才對
再者,如果今天受死刑人承諾被殺,那行刑者就可以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專門替人安樂死的槍手若得被害人承諾是否也可以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這題用未經被害者承諾所以非業務正當行為可以解釋沒錯
但我認為殺人不能主張業務正當行為的原因是從根本上就不能認為是業務。
如果把這題拿來當申論題,你會承認殺人是業務行為只是未得承諾所以不可阻卻違法嗎?
如果今天有兩個子題
一題是警察槍決死刑犯,一題是職業殺手得承諾槍決被害人
同樣問是否可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若在第一小題以未得承諾故非業務正當行為所以只能討論依法令的論點處理
那第二小題是否就會被迫承認職業殺手得承諾殺死被害人是業務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這樣不就很奇怪了嗎?所以重點應該要擺在殺人並非業務這點而不是未得承諾吧
推
11/22 12:29,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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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確實曾經有人殺人以後自己要求被處死(理由之一是他沒勇氣自殺)
推
11/22 12:40, , 4F
11/22 12:40, 4F
加工自殺或得承諾殺人出現的理由不是因為實務不承認有人會承諾被剝奪生命吧?
是因為真的有人會承諾讓別人殺他
實務認為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不可因承諾而拋棄
所以才有加工自殺或加工重傷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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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2:57,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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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又回來了,認為殺人可以是職業或業務的話
職業殺手殺人時打擊錯誤射死旁邊張三,這是過失致死還是業務過失致死?
我從來沒看過有人會認為是業務過失致死的
推
11/22 14:56,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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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認法警可以殺死刑犯,那直接就是依法令行為了不是嗎?
何必多繞一大圈先說法律准許他殺人因此是業務,再用業務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如果把法警跟殺手拿來比較,差別就在一個是法律允許殺人一個不是
把法令拿掉,法警殺人也是普通殺人罪
如果我們認為法警槍決死刑犯是社會所承認的某種社會地位
那他的社會地位基礎也是來自於他是依法令殺人,沒有法令就不會有業務
所以阻卻違法的重點根本就在依法令行為而不是業務正當行為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8.168.233.230 (11/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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