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殺人及傷害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bukkake0103 (米分糸工→甜心)時間12年前 (2013/12/18 01:41)推噓1(2推 1噓 8→)留言11則, 5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klaw46 (月休二日爆肝魯蛇)》之銘言:
: 魯蛇小弟路過解答一下
: 會有這樣的疑惑
: 其實表示您的程度滿好的
: 刑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7條第1項是互斥的
相同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174期蔡聖偉老師有撰文討論
你的見解是德國舊實務"對立理論"吧?
現在德國實務似乎改採"一體理論"了
也就是殺人故意可以包含傷害故意
: 理由在於主觀構成要件有根本性的不同
: 271Ⅱ→殺人故意→希望被害人死
: 277Ⅰ→傷害故意→「不」希望被害人死
: 所以
: 儘管客觀上的行為(甲持刀向乙剌)、結果(乙的手受傷)看起來都一樣
: 但是甲在行為時
: 主觀上不可能又希望乙死、又希望乙不死
: 因此
: 以您的題示情形
: 只會構成271Ⅱ的殺人未遂
: 當然也沒有所謂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的問題
我看的書幾乎每本都認為殺人跟傷害是法條競合
而蔡聖偉老師文中有提到林山田教授認為,在殺人未遂跟傷害既遂的情形,是要想像競合
雖然我沒看林山田但蔡老師不會騙我吧XD
: 為什麼我會這麼肯定呢?
: 因為小弟是現役的補習班刑法、刑訴老師
: 並曾任多年的檢察官^_^
所以說你的資料可能...舊了?
可以告知一下是哪間補習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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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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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不知道 因為我完全沒有深入理解對立理論的立場XD
※ 編輯: bukkake0103 來自: 118.160.167.185 (12/1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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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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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1:54,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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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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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耶,這樣你怎麼考試?隨便一個題目都比這還長,你還是放棄國考回火星去吧
※ 編輯: bukkake0103 來自: 118.160.167.185 (12/1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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