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殺人及傷害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米分糸工→甜心)時間12年前 (2013/12/18 01:41), 編輯推噓1(218)
留言11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klaw46 (月休二日爆肝魯蛇)》之銘言: : 魯蛇小弟路過解答一下 : 會有這樣的疑惑 : 其實表示您的程度滿好的 : 刑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7條第1項是互斥的 相同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174期蔡聖偉老師有撰文討論 你的見解是德國舊實務"對立理論"吧? 現在德國實務似乎改採"一體理論"了 也就是殺人故意可以包含傷害故意 : 理由在於主觀構成要件有根本性的不同 : 271Ⅱ→殺人故意→希望被害人死 : 277Ⅰ→傷害故意→「不」希望被害人死 : 所以 : 儘管客觀上的行為(甲持刀向乙剌)、結果(乙的手受傷)看起來都一樣 : 但是甲在行為時 : 主觀上不可能又希望乙死、又希望乙不死 : 因此 : 以您的題示情形 : 只會構成271Ⅱ的殺人未遂 : 當然也沒有所謂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的問題 我看的書幾乎每本都認為殺人跟傷害是法條競合 而蔡聖偉老師文中有提到林山田教授認為,在殺人未遂跟傷害既遂的情形,是要想像競合 雖然我沒看林山田但蔡老師不會騙我吧XD : 為什麼我會這麼肯定呢? : 因為小弟是現役的補習班刑法、刑訴老師 : 並曾任多年的檢察官^_^ 所以說你的資料可能...舊了? 可以告知一下是哪間補習班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4.182

12/18 10:20, , 1F
請問如果沒有傷害故意,那為什麼不是殺人未遂配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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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0:20, , 2F
傷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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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0:31, , 3F
如果是採對立理論的話?
12/18 10:31, 3F
這我不知道 因為我完全沒有深入理解對立理論的立場XD ※ 編輯: bukkake0103 來自: 118.160.167.185 (12/18 11:43)

12/18 16:21, , 4F
我沒讀很多書,但是至少知道傷害罪的故意是「讓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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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6:22, , 5F
傷」,而不是「不想讓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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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7:23, , 6F
希望發表意見的人看過原po所列的文章,至少會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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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7:23, , 7F
個基準上討論問題,否則真的是跳針跳到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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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1:53, , 8F
還好吧 實務要操作阿,學者只要在研究室嘴砲 兩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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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1:53, , 9F
一樣我覺得蠻正常的...我也是認為能操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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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1:54, , 10F
下次有機會大家分別去問問實務界的老師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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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2:38, , 11F
囉囉等 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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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耶,這樣你怎麼考試?隨便一個題目都比這還長,你還是放棄國考回火星去吧 ※ 編輯: bukkake0103 來自: 118.160.167.185 (12/1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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