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訴的訴之變更追加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唉)時間12年前 (2014/01/20 14: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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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依照民訴第257條 : 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 : 那麼如果追加的是適用簡易或小額也不行嗎 : 還有簡易程序第一審可以變更追加為通常程序 : 但是小額程序卻只能在小額程序的範圍內變更追加 : 這是要把簡易程序的條文看成是例外規定嗎? 這裡要注意!選擇題可能會考 須區分簡易/小額於合變追加後是否變異,以及於一二審做又有不同。 參高點民訴圖說主題27圖表 本屬簡易或小額於第一審合變追後 若已非屬簡易或小額,例外當事人合意時,可照跑 本屬簡易而於第二審合變追後 1.仍屬簡易:ok 2.已非簡易:不容合意適用簡易(436-1二項) (自圓其說記法:防簡易的G2在地院當高院用/求迅速,還要問你合意與否?) 本屬小額而於第二審時:完全不可合變追(436-27) (自圓其說:與簡易比,更求迅速,我第二審不想變動什麼/小額G2是法律審耶……)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8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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