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訴的訴之變更追加
※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依照民訴第257條
: 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
: 那麼如果追加的是適用簡易或小額也不行嗎
: 還有簡易程序第一審可以變更追加為通常程序
: 但是小額程序卻只能在小額程序的範圍內變更追加
: 這是要把簡易程序的條文看成是例外規定嗎?
這裡要注意!選擇題可能會考
須區分簡易/小額於合變追加後是否變異,以及於一二審做又有不同。
參高點民訴圖說主題27圖表
本屬簡易或小額於第一審合變追後
若已非屬簡易或小額,例外當事人合意時,可照跑
本屬簡易而於第二審合變追後
1.仍屬簡易:ok
2.已非簡易:不容合意適用簡易(436-1二項)
(自圓其說記法:防簡易的G2在地院當高院用/求迅速,還要問你合意與否?)
本屬小額而於第二審時:完全不可合變追(436-27)
(自圓其說:與簡易比,更求迅速,我第二審不想變動什麼/小額G2是法律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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