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物權 盜贓物與善意取得
考題出處:92台大法研
題目:
甲將自己所有之名駒A,於民國 80 年 6.1 交乙訓練場訓練。但乙受領A後半年,A竟
為丙所盜走,丙即將之賣善意之丁。甲不知A已失蹤,乃將A贈與戊,囑戊於A受訓期滿
後逕向乙索取。某日,戊前去乙處欲探視A,始知A已失蹤,乙乃向甲賠償全部之損害。
另一方面丁自買得A後,即對A加以調教,終於在 82 年 10 月的賽馬會中奪冠,不過,
甲、戊卻也因此找到A,乃啁丁請求返還該馬,但為丁所嚴拒,就在雙方為此爭論不休之
際,A竟因車禍死亡。問:(25%)
(一)本案甲將A贈與戊,戊究否業已取得A之所有權?
剛看兩本書都認為戊取得A之所有權
但論理差很大
第一本書:
丁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甲贈戊是無權處分->甲行使949復權後(朔及)
->甲贈戊又變成有效了->所以戊取得所有權
第二本書:
丁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甲贈戊是無權處分->但是戊可以善意取得A(948)
->所以戊取得所有權
個人想法比較偏向第一本書
覺得第二本書這樣解很怪,因為這樣豈不是同時A有兩個所有權人?
以上,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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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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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書的論理是,指示交付也可以成立善意取得(這個當然有爭議,不過他採肯定說)
不過按他的邏輯,就會變成丁先善意取得了,戊後來也善意取得了
個人覺得有點怪怪的0rz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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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II是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並未規定~
※ 編輯: dswen 來自: 120.126.194.203 (03/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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