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民法870-1第四項的白話意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阿爸)時間12年前 (2014/04/05 18:2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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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870-1 第四項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 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 第三人還是會因為調整後增加負擔嗎 只是有限度 還是只有第三人同意後,才會增加負擔?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10.1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693340.A.6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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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該條立法及修正理由。關鍵:第三人、數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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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權人因次序調整可受償額變多,對第三人(即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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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有不利,則增加部分對第三人抵押權消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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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若覺得沒差,則對抵押權人多增加的可受償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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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同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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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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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FzbSQ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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