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總的共謀共同正犯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大仁)時間12年前 (2014/04/18 10:28), 編輯推噓19(19094)
留言113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作者: b2858691 (肛棍洩師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刑總的共謀共同正犯 時間: Fri Apr 18 09:45:38 2014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小弟刑總唸到共謀共同正犯時有一疑惑 懇請各位高手不吝賜教 大法官釋字109肯認共謀共同正犯的存在 查其理由其中有說:二人以上事前同謀犯罪,於同謀之後,雖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然 參與謀議與分擔實行,其任務之重要,並無二致,自應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那假設今天甲乙丙三人共謀搶劫銀行,事前說好由甲乙去搶,丙只負責謀劃, 然乙當天卻因故而未到場,而由甲單獨完成犯罪,亦即乙並未著手實行, 那麼事後的究責丙為共謀共同正犯,甲為直接正犯,那麼乙是應該基於刑法個人罰原則 負搶劫的預備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83.17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785540.A.2E5.html ※ 刪除原因: (已被P55555刪除) <b2858691> 買賣30日 ※ Deleted by: P55555 (111.242.27.161) 04/18/2014 10:27:51 ※ Delete Reason: (已被P55555刪除) <b2858691> 買賣30日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P55555 (111.242.27.161), 04/18/2014 10:28:45

04/18 10:29, , 1F
抱歉 我誤刪
04/18 10:29, 1F

04/18 11:08, , 2F
我個人是認為乙未實行原先謀議之行為 不成立共同正犯
04/18 11:08, 2F

04/18 11:08, , 3F
但可論幫助犯
04/18 11:08, 3F

04/18 11:08, , 4F
乙:1、實務:共同正犯;2、學說:預備犯
04/18 11:08, 4F

04/18 11:09, , 5F
討論共犯脫離理論
04/18 11:09, 5F

04/18 11:49, , 6F
共犯脫離+1
04/18 11:49, 6F

04/18 12:40, , 7F
共犯脫離理論論下去,沒有切斷心理與物理上的因果力,
04/18 12:40, 7F

04/18 12:40, , 8F
有共同正犯,這樣對嗎
04/18 12:40, 8F

04/18 13:04, , 9F
抱歉小弟我沒學過共犯脫離論@@ 請問一下共犯脫離理論與犯
04/18 13:04, 9F

04/18 13:06, , 10F
罪共同說會不會有相衝突? 我國實務上對於共同正犯之認定
04/18 13:06, 10F

04/18 13:06, , 11F
並不採共同犯罪說囉?
04/18 13:06, 11F

04/18 13:06, , 12F
還有就是關於94年新刑法將第28條的實施改為實行 修法理
04/18 13:06, 12F

04/18 13:07, , 13F
由認為對於實務上處罰共謀共同正犯上不會有影響 可是我認
04/18 13:07, 13F

04/18 13:08, , 14F
為共謀共同正犯的處罰來源是釋字109 但釋字109做成時的28
04/18 13:08, 14F

04/18 13:09, , 15F
條還是規定是實施 所以她這樣解釋勉強還說得通 但問題是
04/18 13:09, 15F

04/18 13:09, , 16F
修法後改成實行 可見立法者有意將共同正犯的認定加以從嚴
04/18 13:09, 16F

04/18 13:10, , 17F
限制在有共同為"行為"不是嗎? 這樣子釋字109號的正當性
04/18 13:10, 17F

04/18 13:11, , 18F
不是會更加衰弱嗎? 大法官釋字109號是解釋法律所以效力
04/18 13:11, 18F

04/18 13:11, , 19F
應等同於法律 那麼是否新修正後之刑法會有後法優於前法的
04/18 13:11, 19F

04/18 13:11, , 20F
問題而將釋字變更?
04/18 13:11, 20F

04/18 13:36, , 21F
我覺得拉大法官釋字只有大法官釋字能加以補充或者變更這
04/18 13:36, 21F

04/18 13:37, , 22F
法律優越原則最明顯的例子就是386號跟552號
04/18 13:37, 22F

04/18 13:44, , 23F
刑法28條修正理由:沒有預備共同正犯的存在
04/18 13:44, 23F

04/18 15:57, , 24F
只要乙沒有放棄共同行為決意且具有犯罪支配地位的話
04/18 15:57, 24F

04/18 15:57, , 25F
,甲的著手就等於乙的著手,以共謀共同正犯論。
04/18 15:57, 25F

04/18 16:06, , 26F
那個是丙...
04/18 16:06, 26F

04/18 16:06, , 27F
二F的是正解
04/18 16:06, 27F

04/18 16:08, , 28F
乙在著手前已脫離 最多負陰謀之責 但不處罰 可討論幫助
04/18 16:08, 28F

04/18 16:15, , 29F
乙何以解為脫離,切斷了什麼? 乙只是沒到而已,沒有
04/18 16:15, 29F

04/18 16:15, , 30F
說要放棄。
04/18 16:15, 30F

04/18 16:19, , 31F
心理因果性並未切斷,仍負(共謀)共同正犯之責任。
04/18 16:19, 31F

04/18 16:40, , 32F
我的想法是跟樓上有點不同 因為在當初的謀議中是由甲
04/18 16:40, 32F

04/18 16:40, , 33F
乙去實行犯罪 而乙既然沒到場 就沒有犯罪之分擔實行
04/18 16:40, 33F

04/18 16:41, , 34F
故不具有支配地位而非共同正犯 所以也不討論脫離理論
04/18 16:41, 34F

04/18 16:42, , 35F
至於心理關係的部分 就用幫助犯去處理
04/18 16:42, 35F

04/18 16:44, , 36F
同意chris
04/18 16:44, 36F

04/18 16:46, , 37F
沒有乙犯罪還是既遂了,表示乙根本不是不可或缺,
04/18 16:46, 37F

04/18 16:47, , 38F
不會是共同正犯,最多是幫助犯
04/18 16:47, 38F

04/18 17:16, , 39F
同意樓上&chris大
04/18 17:16, 39F
還有 34 則推文
04/19 09:12, , 74F
2.乙於謀議時不具犯罪支配地位→則尚需視其是否有分
04/19 09:12, 74F

04/19 09:13, , 75F
擔犯罪實行而具有支配地位,來決定論以共正或幫助
04/19 09:13, 75F

04/19 09:16, , 76F
以上修正後看法 如有誤麻煩指正~
04/19 09:16, 76F

04/19 09:19, , 77F
回歸本題 如果題目只給這些線索 我個人傾向認定謀議
04/19 09:19, 77F

04/19 09:20, , 78F
時乙尚不具犯罪支配地位(因為未言明乙為老大之類的)
04/19 09:20, 78F

04/19 09:22, , 79F
因此乙未到場分擔實行即不成立共正 僅論幫助
04/19 09:22, 79F

04/19 09:23, , 80F
(當然如果要小題大作 就可以假設一下乙的地位來作答)
04/19 09:23, 80F

04/19 12:52, , 81F
共同正犯:一人著手,全體著手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04/19 12:52, 81F

04/19 18:11, , 82F
要說的有點多,但不希望分散討論所以還是在這裡回文
04/19 18:11, 82F

04/19 18:11, , 83F
,請包涵。
04/19 18:11, 83F

04/19 18:11, , 84F
其實一整串討論下來,我大多能認同Chris大的想法,
04/19 18:11, 84F

04/19 18:12, , 85F
惟部分細節我希望更細緻一點,故以下請容許我再表達
04/19 18:12, 85F

04/19 18:12, , 86F
更明確一點。
04/19 18:12, 86F

04/19 18:13, , 87F
原PO的問題中所給的「事實」實在太少,無法就僅有的
04/19 18:13, 87F

04/19 18:14, , 88F
這些事實判斷乙是否成立共謀共同正犯,是以我在最早
04/19 18:14, 88F

04/19 18:14, , 89F
的回文才會說「只要乙未放棄犯罪且具有犯罪支配地位
04/19 18:14, 89F

04/19 18:14, , 90F
的話,則成立共謀共同正犯」,其反面解釋為「無犯罪
04/19 18:14, 90F

04/19 18:15, , 91F
支配地位則不成立」(我們還是以未放棄犯罪為前提,否
04/19 18:15, 91F

04/19 18:15, , 92F
則會牽扯到脫離的問題)。這也是我後續的回文直欲表達
04/19 18:15, 92F

04/19 18:16, , 93F
的想法,因為僅從甲乙丙任務的分配而乙未出席等敘述
04/19 18:16, 93F

04/19 18:17, , 94F
,尚不足以判斷乙是否具犯罪支配地位,亦即「事實不
04/19 18:17, 94F

04/19 18:17, , 95F
足」的這個概念。
04/19 18:17, 95F

04/19 18:18, , 96F
我說完了。
04/19 18:18, 96F

04/19 18:32, , 97F
然後我想回b2858691大,您說修法後改成實行,可見立
04/19 18:32, 97F

04/19 18:32, , 98F
法者有意將共同正犯的認定加以從嚴限制在有共同為"行
04/19 18:32, 98F

04/19 18:33, , 99F
為"。不是限制行為喔,是限縮行為的階段,修法後否定
04/19 18:33, 99F

04/19 18:33, , 100F
了陰謀共同正犯和預備共同正犯的存在,只剩下共謀共
04/19 18:33, 100F

04/19 18:33, , 101F
同正犯和實行共同正犯(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共同正犯)。
04/19 18:33, 101F

04/19 18:36, , 102F
我真的說完了,佔太多版面了,真不好意思。請包涵。
04/19 18:36, 102F

04/19 19:11, , 103F
感謝chris&melody大的解釋 剛好複習一下
04/19 19:11, 103F

04/20 00:10, , 104F
未到不就切斷了 甲既遂 乙預備 丙共謀
04/20 00:10, 104F

04/20 23:23, , 105F
乙是否到場非判斷放棄犯罪決意之基準 有可能仍希望甲既遂
04/20 23:23, 105F

04/20 23:24, , 106F
比如他當天臨時找銷贓管道等之類 題目未言明的話只能假設
04/20 23:24, 106F

04/20 23:26, , 107F
承上 如此一來 乙當天不到場 正是他的行為分擔(找銷贓管道)
04/20 23:26, 107F

04/20 23:41, , 108F
共謀共同正犯是 須在謀議時即明確表示不參與犯罪之實"施"
04/20 23:41, 108F

04/20 23:42, , 109F
不是實行 即僅參與"陰謀"階段 其他都沒參與 才叫共謀共正
04/20 23:42, 109F

04/20 23:43, , 110F
如果陰謀後又參與了預備甚至一起著手實行 那就是普通共正
04/20 23:43, 110F

04/20 23:45, , 111F
老大乙當天即使推拖不到 但至少到犯罪前一天都有參與到 也有
04/20 23:45, 111F

04/20 23:45, , 112F
對小弟甲的實質支配力存在 仍是共謀共正
04/20 23:45, 112F

04/20 23:48, , 113F
回原po題目 敘述不夠還是須假設 國考出這樣的話會很有爭點
04/20 23:48, 113F
文章代碼(AID): #1JK8tVb9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JK8tVb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