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總的共謀共同正犯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大仁)時間12年前 (2014/04/19 09: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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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 作者: b2858691 (肛棍洩師傅)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問題] 刑總的共謀共同正犯 : 時間: Fri Apr 18 09:45:38 2014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小弟刑總唸到共謀共同正犯時有一疑惑 : 懇請各位高手不吝賜教 : 大法官釋字109肯認共謀共同正犯的存在 : 查其理由其中有說:二人以上事前同謀犯罪,於同謀之後,雖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然 : 參與謀議與分擔實行,其任務之重要,並無二致,自應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 那假設今天甲乙丙三人共謀搶劫銀行,事前說好由甲乙去搶,丙只負責謀劃, : 然乙當天卻因故而未到場,而由甲單獨完成犯罪,亦即乙並未著手實行, : 那麼事後的究責丙為共謀共同正犯,甲為直接正犯,那麼乙是應該基於刑法個人罰原則 : 負搶劫的預備犯嗎? 補充一下真實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419/35776721 海陸兵撿屍 性侵16歲女 同袍慾火被女淚水澆熄 放人仍被訴 2014年04月19日 2名阿兵哥撿屍赴名館大客棧(圖)性侵,1人雖臨時打消淫念,仍屬共犯。郭芷余攝【郭 芷余╱高雄報導】2名海軍陸戰隊二等兵去年休假到高雄夜店狂歡,搭訕1名16歲少女,竟 趁對方爛醉「撿屍」到旅館,預謀輪流性侵,不料潘姓士兵等吳姓同袍嘿咻完後,進房發 現少女獨坐床緣哭泣,頓時淫慾全消,讓少女離去,但高雄地檢署仍認定潘男是共犯,昨 依乘機性交罪將2人一併起訴。 -------------------------------------------------------------------------------- 起訴指出,去年10月19日晚上11時許,4名海軍陸戰隊二等兵放假到高雄夜店「MUSE」狂 歡,其中潘姓士兵(19歲)看見1名漂亮美眉,便邀對方到他們包廂喝酒,5個人連續喝了 4個小時,直到隔天凌晨3時,潘男和另名吳姓士兵(19歲)見少女醉倒,將她攙扶上計程 車,載回2人下榻的廉價旅館休息。 事後吳、潘見少女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竟共謀輪流性侵,協議由吳男先上,潘男在房外等 候,半小時之後2人換手,不料,潘男進房發現少女已經醒來,獨自坐在床緣啜泣,突然 於心不忍,打消淫念,隨即要少女穿好褲子,還陪她坐電梯下樓,才讓她離去。 少女自殘就醫 少女回家向母親哭訴受辱經過,並由母親陪同報案。事後少女出現創傷後症候群而就醫, 甚至有自殘傾向。 檢察官認為,少女下體雖僅採集到吳男體液,但根據潘、吳認罪供詞,以及事後少女與2 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商談賠償事宜等證據,認定潘男未逞淫慾,但案發前2人確實預謀輪 流性侵少女,依法應與吳男同樣都是共同正犯,昨將2人起訴。 律師丁昱仁指出,很多人以為在夜店「撿屍」做愛沒事,其實會觸犯《刑法》乘機性交罪 ,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且不一定要參與全部犯行,就算參與一部分或某一階段 ,都會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共犯中只要一人犯罪既遂,其他人就要負擔相同罪責。 2人共謀同罪 以本案為例,一開始潘、吳2人既然預謀共同性侵少女,且吳男性侵得逞,則潘男就算沒 做,也是共犯,但法官量刑應會判得比較輕。 夜店撿屍的刑事責任 ◎若趁對方醉得不省人事而性侵,觸犯刑度3到10年的乘機性交罪。 ◎若對方醒來抗拒還性侵,觸犯刑度3到10年的強制性交罪,通常判刑結果比乘機性交罪 更重。 ◎若對方未滿14歲,不論對方是否同意性交,都觸犯刑度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即使沒有性侵得逞,也可能觸犯刑度6月到5年的乘機猥褻罪,或刑度5年以下的妨害自 由罪。 ◎協助灌醉、扛屍、把風等,如屬犯行分擔、有犯意聯絡,會被以共犯論罪。 資料來源:律師廖芳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7.16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870586.A.E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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