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演唱會唱別人的歌?法律問題
我現在在經紀公司工作,所以手邊會常有類似的表演案件。
一些實務分享,但可能有些法律上的認知不一定完全正確,
(就是我也沒有好好念著作權法XDD)
若有錯誤的地方請方家指教。
著作權法第五條有分歌曲著作與錄音著作,
歌曲著作有分為詞、曲,
授權被歌手錄音後變成錄音著作。
往下分幾個情況:
若是阿妹發行聽海這首歌(BAD BOY),她需要拿到聽海這首歌的詞、曲的授權,
才能錄製這首歌。
但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以下通稱著作權)不會在藝人身上,也就是說,
她要表演聽海,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
如果著作權人不授權呢?噢,當然,她不能用。
阿妹的演唱會似乎(我不太確定)有一段時間都沒有舊歌,因為唱片公司不授權給她。
著作權人是誰,要看契約是怎麼約定的,
有可能是唱片公司的,有可能是經紀公司的,也有可能在作詞、曲者身上,不一而足。
如果張惠妹唱的聽海要拍成影片,交給電影/電影等影視著作使用,
那拍攝電影的公司除了錄音著作的授權之外,也要取得詞、曲的授權。
所以有些電影公司拍片,要有歌,這些歌就必需找不同的單位取得授權。
以上是商業使用,那麼,歌曲也是有合理使用,包括第65條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這是另話,前則推文有些情況屬此,不多談。
至於口水歌有強制授權的適用,不談。
這些授權事項相當的麻煩,所以會有單一的統整團體,叫作MUST。
https://www.must.org.tw/
專門處理授權之事宜。
通常演唱會、或是相關的表演活動,MUST都會派人參加,
確定唱了哪些歌,跟活動單位收費。
至於是與活動單位的誰收費?這可能就是活動單位的內部關係。
我們公司之前辦了陳奕迅演唱會,聽說付了相當多的授權費。
隨意在台上演唱的作品,基本上只要事後付費就不會怎麼樣,
反正有收到錢就好了(笑),
不過如之前阿妹的例子有其針對性,就不在此限。
至於網路、酒吧這些是否付費?
我想,第一個是視其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果我的認知無誤(當然也可能是錯的),
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就是合理使用。
第二個是有沒有人要去收錢XDD
我有朋友作婚禮主持,放音樂,剛好某一會場的人裡有must的人,
就被要求授權金了。
她問我該怎麼辦我也只能科科。
最近104一打開,有許多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在徵人,
我想跟之前林宥嘉的事件有關:
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92/3303818
相信音樂有在徵法務,五迷可以參考一下XDDD
以上,簡單幾點分享,如果有錯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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