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已刪文
※ 引述《tommykuo225 (tommykuo225)》之銘言:
: 想請教行政執行法第9條「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 如果聲明異議後行政執行沒有停止,並且執行完畢之後上級主管機關才做出異議合理的
: 決定,這時候權益受損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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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前提是上級機關做出異議有理由決定,接下來有以下可能:
一、執行機關依職權停止執行
依行執法9II,應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
已執行部分受有權益損害,依行執法10,國賠法2請求國賠。
二、執行機關未依職權停止執行
因行執法9III未授權上級機關有停止執行權限,故救濟對象有二:
1.行政執行:因行執法未明訂上級機關有理由決定但執行機關不職權停止執行之救濟
可依行執法26準用強執法14I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18供擔保停止執行
債務人異議之訴所得主張之異議事由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為限
本題事由為上級機關做出異議有理由決定,為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
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才提撤銷訴訟+停止執行(例如違法處分之執行)
(最高107年10月第2次決議) 債務人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2.權益受損:已執行部分受有權益損害,依行執法10,國賠法2請求國賠。
剛好讀到最高107年10月第2次決議,才想到或許可用此解
至於107年4月第1次決議內容是"上級機關駁回異議"時之救濟
因為上級機關駁回異議相當於訴願失敗,可提行政訴訟撤銷
如果上級機關都覺得有理由了,應該只要停止執行+國賠賠償已執行部分損失就可以了
小弟整理如上,有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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