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Damonwhk)時間1年前 (2024/01/30 23:53),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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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 : 重身分犯? : 感謝解惑! 生母殺嬰 業務侵占 審查第一層 殺人(一般,沒有身分問題) 侵占(純正身分犯) 審查第二層 生母(身分) 公務和業務關係(身分) ===================================== 結論 只審查了一層的身分 審查了二層的身分 第一層是審查構成要件,殺人罪不用審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須以持有關係之人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層 再去討論第二層因身分而加重減輕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樣的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39.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6630030.A.512.html

01/31 00:42, 1年前 , 1F
幫補充,其實晚近不少學說反對侵占罪的純正特別犯
01/31 00:42, 1F

01/31 00:42, 1年前 , 2F
性質,依此,業務侵占罪只是不純正特別犯。可實務
01/31 00:42, 2F

01/31 00:42, 1年前 , 3F
及傳統學說還是如此認為就是了
01/31 00:42, 3F

01/31 00:50, 1年前 , 4F
其實光是生母殺嬰罪 就有不同見解
01/31 00:50, 4F

01/31 00:50, 1年前 , 5F
業務侵占重點在於你認為是保護什麼法益 會有不同見解
01/31 00:50, 5F

01/31 00:57, 1年前 , 6F
生母殺嬰罪原來有不同看法嗎?!
01/31 00:57, 6F

01/31 00:58, 1年前 , 7F
剛剛翻了許澤天的書確認沒看到QQ
01/31 00:58, 7F

01/31 18:20, 1年前 , 8F
謝謝大大,所以簡單來說,業務侵占一次就審查二層的身
01/31 18:20, 8F

01/31 18:20, 1年前 , 9F
分,所以稱雙重身分犯?
01/31 18:20, 9F

01/31 20:34, 1年前 , 10F
我的理解是如此
01/31 20:34, 10F
文章代碼(AID): #1bkHkEKI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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