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翁曉玲修「憲法訴訟法」提高釋憲判決門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月前 (2024/10/02 14:58), 1月前編輯推噓17(20326)
留言49則, 18人參與, 1月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大法官關於廢死的解釋中要求 因為死刑很重要所以要合議庭一致決 那麼我們就問 大法官解釋這種可以決定 "死刑" 是否合於憲法的決定時 要求2/3 同意很過分? 又如果 2/3 叫作讓行政機關無法救濟(?) 那大法官解釋要求死刑的合議庭一致決( [6+3]/9 、3/3、5/5 )根據上述邏輯 是不是就是實質廢死?是不是就是癱瘓死刑判決? ※ 引述《qazsedcft (離開是)》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12668 : 翁曉玲修「憲法訴訟法」提高釋憲判決門檻 今逕付二讀待協商 : :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將釋憲判決同意門檻從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二 : 。(資料照) :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9/27/phpaW8lhO.jpg
: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從國會擴權到死刑釋憲案備受矚目,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 : 「憲法訴訟法」,將釋憲判決同意門檻從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二,並列入今(27日)立法院 : 院會報告事項。國民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經會議主席、立法院長韓國瑜詢問後,現場立委皆 : 未表達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召集協商。 : 翁曉玲繼上會期提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比照「法 : 定總額」為15人;本會期又提出「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釋 : 憲判決同意門檻從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二。 : 翁曉玲表示,憲法判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也涉及到國家重要機關、組織制度的變革,如果 : 少數大法官就能夠做成這麼重要的憲法解釋,並不能夠真的反映多元意見,而提高表決門檻 : ,代表大家是共同做成解釋,比較具有高度的民主正當性,故提案將二分之一的同意門檻提 : 高到三分之二。 : 立法院會今開會,處理報告事項議程時,國民黨團提議將此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召集 : 協商。韓國瑜詢問在場立委,但無人表達異議,韓便裁示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召集協 : 商。 :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會前受訪表示,本週程序委員會已將翁曉玲憲訴法提案排入院會,上 : 會期提案嚴重影響大法官運作,如今加碼版針對員額議決提高,形同癱瘓憲法法庭;民進黨 : 團絕對嚴陣以待,未來透過討論過程,讓社會一起關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4.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27852318.A.67F.html

10/02 20:24, 1月前 , 1F
大法官以未全員一致的決定,要求各審所有法官要一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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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0:24, 1月前 , 2F
死刑才能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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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0:35, 1月前 , 3F
同意門檻改為三分之二是還好。但將現有總額改為法定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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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0:35, 1月前 , 4F
就不合理,藍白杯葛新大法官人事案就會癱瘓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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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那麼執政黨故意不提名或是延宕提名或是隨便擺西瓜 也可以用半數的2/3大法官輕易把持憲法法庭 變成只要總數1/3+1就可以通過? 而一般法院死刑案件 是不是你也認為法院用法定總額 只要搞到沒人敢接就可以癱瘓死刑法庭 所以一般法院該要只要用現有總額一致決而不需要法定總額一致決?

10/02 23:50, 1月前 , 5F
2016年美國參議院也是延滯歐巴馬大法官提名案,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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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3:50, 1月前 , 6F
普上任提名保守派大法官,參議院才通過。總統提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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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3:50, 1月前 , 7F
來就要提出立法院多數可以接受的人選,這就是民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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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3:50, 1月前 , 8F
家權力分立制衡的基本道理。立法院也是民意選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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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23:50, 1月前 , 9F
然有權也有義務嚴格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適格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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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0:29, 1月前 , 10F
不分區是黨意 算什麼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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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0:31, 1月前 , 11F
推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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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6:11, 1月前 , 12F
不分區也是人民一票一票投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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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6:12, 1月前 , 13F
真沒看過把國家名器當酬庸給助選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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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03, 1月前 , 14F
一致決的要求基本上就是違憲了,除了不符比例原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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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03, 1月前 , 15F
修憲都不需要一致決了,難道判一個人死刑比修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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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03, 1月前 , 16F
的憲法重要?),另外還有違反司法立法分立原則,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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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03, 1月前 , 17F
講就是大法官撈過界了。以後這些大法官學者以後怎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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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03, 1月前 , 18F
去教書,以為全台灣他們最聰明,把其他人當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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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05, 1月前 , 19F
要通過也不容易啦,青冥鳥會飛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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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23, 1月前 , 20F
現在主流就是顏色正確!不然現任怎沒一個是藍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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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111.255.64.182 臺灣), 10/03/2024 09:29:22

10/03 10:21, 1月前 , 21F
用死刑案來講2/3不合理啊 啊這件的同意人數就有超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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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0:21, 1月前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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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1:48, 1月前 , 23F
大法官自己的解釋如果違憲就沒人制衡他們,只能期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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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1:48, 1月前 , 24F
來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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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2:39, 1月前 , 25F
只有重提名大法官並重提憲法訴訟,前例可參考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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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2:39, 1月前 ,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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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2:41, 1月前 , 27F
第一次看到大法官把執行要件寫死,逾越立法者權限,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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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2:41, 1月前 , 28F
不是違憲什麼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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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37, 1月前 , 29F
怎麼會有人說不分區不是民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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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9:05, 1月前 , 30F
如果你根本沒有要討論,只想發表個人愚見又看不懂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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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我只能發表個人意見 不能代表黨啊、政府啊 或許有人可以在網路上代表黨跟政府來BBS發表他們的意見 XD 不過我倒是不知道考試板不能發表個人對法律、憲法討論的個人意見 符合你的討論標準才能發表不然就只能去八卦...... 為什麼有人可以假設一方癱瘓叫作討論 而別人假設另外一方擺爛叫作個人意見、法盲 而歷史上實際發生過的事: 憲法機關因為提名權限機關擺爛或對抗審查機關而不重提名導致該機關 真實停擺....

10/03 19:05, 1月前 , 31F
其實可以滾去八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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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9:12, 1月前 , 32F
那邊很多跟你同程度的法盲給你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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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0:08, 1月前 , 33F
幫樓上翻譯,廢死就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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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0:08, 1月前 , 34F
法律人就是尊爵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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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0:38, 1月前 , 35F
那修憲要不要也用現有總額啦?好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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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1:55, 1月前 , 36F
就大法官擴權啊 ,擴到立法院的權責啊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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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111.255.64.182 臺灣), 10/04/2024 07:49:24

10/04 07:59, 1月前 , 37F
如果不想看別人意見也可以滾去其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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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1:07, 1月前 , 38F
再來藍白只要卡死大法官人事同意案 大法官人數不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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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1:07, 1月前 , 39F
接下來就都不會有大法官釋憲了
10/04 11:07, 39F
這是認證永遠的少數綠委?XD

10/04 12:32, 1月前 , 40F
沒釋憲也好啦,都變成政黨養的狗而已,公投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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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2:32, 1月前 , 41F
公平
10/04 12:32, 41F
※ 編輯: kaky (111.255.64.182 臺灣), 10/04/2024 13:04:04

10/04 16:16, 1月前 , 42F
死刑就是刑法大魔王不能相提並論,要不也給立法院安排一致
10/04 16:16, 42F

10/04 16:16, 1月前 , 43F
決反對+未決議照提案通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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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17, 1月前 , 44F
“事務領域不同”
10/04 16:17, 44F
你是來搞笑的嗎 死刑存廢本來是刑法的問題 不過大法官把它搞成刑事訴訟法上的要求--刑事判決的程序法 然後現在人家來檢討憲法判決的程序法 "憲法訴訟法"是不是比照大法官對死刑判決要求的程序法標準來 結果你跳針立法程序? 你也知道你拿不同領域的事情來舉例喔.....

10/05 09:08, 1月前 , 45F
以後私刑正義遲早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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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111.255.64.182 臺灣), 10/05/2024 11:34:04

10/05 13:07, 1月前 , 46F
不如把大法官違憲審查決議也改成一致決,反正都是重大
10/05 13:07, 46F

10/05 13:07, 1月前 , 47F
事件嘛
10/05 13:07, 47F

10/05 14:42, 1月前 , 48F
一致決印象中只有公司法閉鎖性公司才有...
10/05 14:42, 48F

10/11 22:35, 1月前 , 49F
這個去考國考 法緒跟行政法真的不行
10/11 22:35, 49F
文章代碼(AID): #1c_EyUP_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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