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各罪所定刑度上下限的方式有邏輯嗎?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關於刑法的各罪責的有期徒刑所訂定的方式
有些會規定"...年以上...年以下"
但有些只會規定"...年以上" 或"...年以下"
想請教的是
如果只規定下限"...年以上" 那意思是說可以最重判到無期徒刑嗎?
又如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五款 對於延押次數的規定 限定於最重本刑十年以下
但為何不是針對最輕本刑做規定呢?
就是說這些刑事法規對於刑度的上下限的立法 背後是有怎樣的邏輯或道理可以理解?
以上請教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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