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各罪所定刑度上下限的方式有邏輯嗎?
一、關於有刑徒刑刑度上下限
(一)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二)實例
若條文寫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為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加至二十年。
同理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三)刑法分則常見的有期徒刑刑度
六月以下
一年以下
二年以下
三年以下
五年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七年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五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七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十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十二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款,是對非重罪延押次數設上限的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款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
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二)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亦即不包含下列各種重罪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例:刑278之重傷罪
五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例:刑328之強盜罪
七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例:刑330之加重強盜罪
十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例:刑271之殺人罪
十二年以上 (刑33上限:十五年以下) 例:刑347之意圖勒贖而擄人因而致人於死
(三)搭配我上面列表的常見的有期徒刑刑度,
最重本刑十年以下近似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以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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