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廢除公務人員考績甲乙丙丁制度 考試院會通過改設3等次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kk)時間18小時前 (2026/05/16 21:34), 7小時前編輯推噓11(1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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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rists: 現在首長的權力就大到逼人自殺了 05/15 23:35 : → jurists: 逼人圖利廠商了 逼人去做牢了 05/15 23:35 : → jurists: 公務員本身就是一個土城看守所先修班的角色 05/15 23:36 : 噓 jurists: 現在還更加弱勢基層公務員 05/15 23:37 : → jurists: 怎麼用 05/16 12:04 : → jurists: 我先砍你 不爽你 你去告 真的有人會因為你訴訟就不怕 05/16 12:06 : 推 kutkin: 謝那時就有丙丁了 05/16 12:10 : → kutkin: 你就聽不懂惡官會怎麼玩而已 05/16 12:10 : → kutkin: 惡官絕對不會用任何留下記錄的懲處 05/16 12:11 : → kutkin: 讓你可以反告 05/16 12:11 : → kutkin: 而且有懲處也顯得他管理不好 05/16 12:12 : → kutkin: 上級會看 欸 你這單位怎麼一堆問題兒童 05/16 12:12 : → kutkin: 上上級會電上級 05/16 12:12 : 推 jurists: 以前的丙等 丁等 和草案第的法定是由有一樣嗎。 如果未達 05/16 12:28 : → jurists: 良好的標準就明定列舉出來限於丙等和丁等就好了。這就明 05/16 12:28 : → jurists: 確擴權 在現在公職人員出現逃亡潮的現在 草案就是明顯擴 05/16 12:28 : → jurists: 大惡官霸凌權力 劣化公職環境的修法 你是真的看不懂嗎? 05/16 12:28 : → jurists: 好奇 05/16 12:28 : → kutkin: 現在的未達就從下面抓的項目 05/16 12:34 : → kutkin: 你覺得擴權就擴權 05/16 12:35 和事實有出入 隨便舉個例以曠職為例 新法只要曠職一日就未達良好 舊法的丙等曠職要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 而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員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一 個月內累計曠工達 6 日」,雇主可不經預告直接解僱(開除),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換句話說要由整人 新法只要你有急事,惡官他故意搞一天假不准你 你曠職就未達良好 勞工用的勞基法要連續三天+無正當理由 所以就是修惡沒錯 在公務員離職率大幅上升下 還要搞人的法案沒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08.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78938445.A.95F.html

05/16 21:38, 18小時前 , 1F
你有送假單,他不准是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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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42, 18小時前 , 2F
這個申訴拿假單記錄出來就知道有沒有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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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42, 18小時前 , 3F
你對惡官的想像真的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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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不承認 新法就是修惡 他不准你成本很低 你解釋東 解釋西 說被搞了成本很高 甚至還要訴訟 現在是公務員素質越來約低 離職率高 正常人作法是提高保障 提高報考誘因 誰會修法修惡整人 考試院的作法是正常人的思考嗎

05/16 21:44, 18小時前 , 4F
上面都跟你解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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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44, 18小時前 , 5F
照你這種說法 不管一天三天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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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44, 18小時前 , 6F
我主管不核就可以ban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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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44, 18小時前 , 7F
有這麼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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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53, 18小時前 , 8F
上班還敢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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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53, 18小時前 , 9F
直接開除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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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1:55:05

05/16 21:58, 18小時前 , 10F
你是把人事當瞎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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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59, 18小時前 , 11F
人事看到也會叫主管來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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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上吊之前 謝宜容主政下人事發揮了什麼作用 政風又發揮了什麼作用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2:02:48

05/16 22:08, 18小時前 , 12F
謝宜蓉跟你的例子完全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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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2:08, 18小時前 , 13F
前面就跟你說 惡官根本不是用你講的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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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2:08, 18小時前 , 14F
會留下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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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代表全部惡官喔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2:09:17

05/16 22:10, 18小時前 , 15F
那你這個舉例就可以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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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1, 14小時前 , 16F
你是不是不知道公務員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是可以事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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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1, 14小時前 , 17F
請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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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35, 14小時前 , 18F
感覺我和樓上雞同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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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36, 14小時前 , 19F
法規就是修惡 更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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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37, 14小時前 , 20F
和能不能事後補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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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2:08, 14小時前 , 21F
既然能補請假,那請問你還有什麼理由搞到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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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2:17, 14小時前 , 22F
順便說啦,如果上級真要玩下屬,即使是目前的制度也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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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2:17, 14小時前 , 23F
有辦法輕易扣分扣到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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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7:27, 8小時前 , 24F
jurists自己幻想一個容易被申訴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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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7:27, 8小時前 , 25F
把人事都當塑膠,被質疑就跳針到謝宜容。
05/17 07:27, 25F
你的說法的邏輯就是 怎麼會有人販毒呢 把檢警當成什麼了 怎麼會有人不遵守勞基法呢 勞動部又不是全家死了 這說法的邏輯現實上完全行不通

05/17 07:28, 8小時前 , 26F
為什麼不面對你假設的情境根本不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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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7:29, 8小時前 , 27F
人事那邊也可以點假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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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7:29, 8小時前 , 28F
你跟他說他會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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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數字大小差異 會有人看不懂 我不相信 修法後搞人的門檻 連小學生都知道就是降低了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7/2026 08:05:02

05/17 08:08, 8小時前 , 29F
要求小學生看懂數字是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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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8:09, 8小時前 , 30F
但要求他搞懂法規可能有困難
05/17 08:09, 30F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7/2026 08:29:36

05/17 09:49, 6小時前 , 31F
長官不准假是他的問題?哈哈哈哈哈,不准假(表面上)的正當
05/17 09:49, 31F

05/17 09:49, 6小時前 , 32F
理由多得是,業務繁忙 人力不足 為民服務優先,對了有人說
05/17 09:49, 32F

05/17 09:49, 6小時前 , 33F
公務員是服務業,服務業可以隨便請假嗎?上面如果想要搞人
05/17 09:49, 33F

05/17 09:49, 6小時前 , 34F
輕輕鬆鬆,只要擔心會不會被拿刀追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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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0:20, 5小時前 , 35F
你硬要說曠職影響考績規定變嚴也是沒錯啦,但你拿一個絕
05/17 10:20, 35F

05/17 10:20, 5小時前 , 36F
大多數正常公務員一輩子都不可能犯的規定來說?簡直莫名
05/17 10:20, 36F

05/17 10:20, 5小時前 , 37F
其妙,上班這麼多年聽過唯一一個被報曠職的還是工作時間
05/17 10:20, 37F

05/17 10:20, 5小時前 , 38F
偷溜多次,名聲傳到大家都認識了才進行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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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2:12, 4小時前 , 39F
新法就上下限都更大,重點是首長擴權
05/17 12:12, 39F
文章代碼(AID): #1g279Db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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