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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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釋字582理由書說. 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 因為這句話,所以實務才發展出屬於合法調查一環的交互詰問. 不是證據能力的要件,而是證明力要件的邏輯,並依此來處理. 那些未經詰問的傳聞例外是否影響證據適格的問題。. 第2點. 依照上述實務的想法推論. 能進到審判中的,一定都是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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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通說及林師見解的差異,請各位指教有無錯誤。. 兩種說法會讓人混亂,管見認為只是名詞上的混用,其實嚴格證明的內涵並無不同. 照原po所說. 一般認為的 經嚴格證明的證據 = 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 林師則認為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 經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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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完全正確. 如果要解釋嚴格證明法則. 實務與立法理由確實是把155條二項當作嚴格證明的依據. 跟這句話來源一樣. 刑訴 155條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不過德派學者相信:證據能力(終局或是廣義的講法) 也就是該條所謂"判斷之依據". 必須通過下面兩點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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