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hhh)時間13年前 (2013/05/26 13:1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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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icialp ( )》之銘言: : 我是上紀綱的刑訴 : 他說嚴格證明就是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 : 但有少數學說(洗澡熊)認為嚴格證明是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可以不用寫 除非考三等 小弟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通說及林師見解的差異,請各位指教有無錯誤。 兩種說法會讓人混亂,管見認為只是名詞上的混用,其實嚴格證明的內涵並無不同 照原po所說 一般認為的 經嚴格證明的證據 = 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 林師則認為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 經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解析: 1.但一般說法的「證據能力」用詞,其實應為證據資格的意思。 (簡單說就是與待證事實有關連的相關證據(163-2II) 而「經合法調查」,其實也是指依法定方法+法定程序調查後,才會為155II的判斷依據 2.林師則認為「證據能力」一詞,係指該證據已經終局確定可以成為155II的判斷依據 而如何使證據有「證據能力」,就是要經嚴格證明(通說的經合法調查) 所以 (證據適格) 一般:經嚴格證明的證據(155II) = 有證據能力+(未經絕對排除)+經合法調查 林師:有證據能力的證據(155II) =(證據適格) +(未經絕對排除)+經嚴格證明 (合法調查) 結論及理解上應該不會有任何差異才對。 提供一點想法,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74.150

05/26 13:20, , 1F
因此一般說法比較符合155II的文義,所以比較好用一點
05/26 13:20, 1F
文章代碼(AID): #1HePiXh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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