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退伍!!!!!!!!!!!)時間13年前 (2013/05/24 03:23),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judicialp ( )》之銘言: : 我是上紀綱的刑訴 : 他說嚴格證明就是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 這不完全正確 如果要解釋嚴格證明法則 實務與立法理由確實是把155條二項當作嚴格證明的依據 跟這句話來源一樣 刑訴 155條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不過德派學者相信:證據能力(終局或是廣義的講法) 也就是該條所謂"判斷之依據" 必須通過下面兩點審查 (1)消極未被排除或禁止(否則:155條二項之無證據能力) (2)積極的經過"嚴格證明"的證據調查程序 (否則:155二項之未經合法調查) : 但有少數學說(洗澡熊)認為嚴格證明是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可以不用寫 除非考三等 林師的嚴格證明法則就是你說的這句沒錯 (1)五種法定證據方法 (2)五種法定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共通原則:直接 公開 言詞審理原則(老師書上還有 傳聞 不過德派以為傳聞跟直接審理重疊 在此就不列了) : 他上課都沒教洗澡熊那套 : 那我到底要寫哪個 : 還是都要寫 : 或考三等再寫 四等不用寫 : 而且我現在上解題班 : 解題都用洗澡熊那套解 : 我都看不懂 : 快崩潰了 : 上考場可以用紀綱教的解嗎 : 還是分數有差 : 要把洗澡熊的那套拿出來讀嗎Orz真怕時間不夠 : 我高普跟司法四等都有報 : 請大大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31.154

05/24 04:00, , 1F
原PO說的嚴格證明似乎是美日的看法?
05/24 04:00, 1F

05/24 08:10, , 2F
老師上課講過,四等寫美日的看法即可.美日貌似目前的實務見解
05/24 08:10, 2F

05/24 08:10, , 3F
不過小弟上的是四等,因此也只學美日那套
05/24 08:10, 3F

05/24 08:11, , 4F
結論:法條,判例判決背熟比較重要
05/24 08:11, 4F
樓上說的沒錯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引155二項之立法理由或者實務見解 在此前提下 這是嚴格證明 昨天太晚打這篇 似乎有點速斷(有些文字已調整) 不過美派學者幾乎沒有人在使用嚴格證明這個名詞 日派學者倒有一些(例如陳運財老師) 不過我比較在意的是同一名詞兩種解釋 只用多數/少數這樣的見解帶過是很模擬兩可的 ※ 編輯: mikemomo 來自: 125.230.14.133 (05/24 11:31) ※ 編輯: mikemomo 來自: 125.230.14.133 (05/24 11:32)
文章代碼(AID): #1HdcoZXo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dcoZX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