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錢少事多離家遠)時間13年前 (2013/05/26 20:29),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第1點 釋字582理由書說 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 因為這句話,所以實務才發展出屬於合法調查一環的交互詰問 不是證據能力的要件,而是證明力要件的邏輯,並依此來處理 那些未經詰問的傳聞例外是否影響證據適格的問題。 第2點 依照上述實務的想法推論 能進到審判中的,一定都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而這也能與273條第1項第4款 相呼應,把證據能力的問題都提到審判前,那麼審判中進行的法定調查程序 所針對的都會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院踐行調查是為了形成自由心證的依據。 第3點 按照留德學者的觀點,審判中的法定調查程序不但是證據能力要件,也是 法院形成自由心證依據的基礎 這就是留德學者和實務見解最大的差別,即法定調查程序的功用 所以這兩說不是沒有差別的,至於考試要寫哪一說 當然是以實務和582為主,因為他們是有權解釋,而且誰會不知道實務見解! ※ 引述《hhhhh470 (hhh)》之銘言: : 一般認為的 經嚴格證明的證據 = 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 : 林師則認為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 經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 解析: : 1.但一般說法的「證據能力」用詞,其實應為證據資格的意思。 : (簡單說就是與待證事實有關連的相關證據(163-2II) : 而「經合法調查」,其實也是指依法定方法+法定程序調查後,才會為155II的判斷依據 : 2.林師則認為「證據能力」一詞,係指該證據已經終局確定可以成為155II的判斷依據 : 而如何使證據有「證據能力」,就是要經嚴格證明(通說的經合法調查) : 所以 : (證據適格) : 一般:經嚴格證明的證據(155II) = 有證據能力+(未經絕對排除)+經合法調查 : 林師:有證據能力的證據(155II) =(證據適格) +(未經絕對排除)+經嚴格證明 : (合法調查) : 結論及理解上應該不會有任何差異才對。 : 提供一點想法,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2.158.27.43

05/30 17:48, , 1F
懂了 謝謝你
05/30 17:48, 1F

01/17 17:41, , 2F
感謝推 另在網路上看到讀家的圖表 分享一下
01/17 17:41, 2F

01/17 17:41, , 3F
文章代碼(AID): #1HeW0Nen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eW0Ne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