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行政法委託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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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撤銷的場合,還是找原處分機關當被告,不是找訴願機關當被告. 因為訴願決定也被視為是一種行政處分. 如果對於訴願決定找訴願主管機關當被告,依照訴願前置主義對於訴願決定還要載找訴願主關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提一次訴願,再失敗上面的階段還要再做一次,沒完沒了. 其次,部份撤銷的話對原行政處分的相對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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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如果訴願為無理由,即是上級機關認可原處分機關的處理,既然處分未被變更,那麼自然. 還是由作成機關當被告囉。. 倘若訴願為有理由,結果被變更、或是部分撤銷,那麼還由原機關當被告合理嗎?上級機. 關(訴願對象)基於更專業的考量變更處分,自然有其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運用,這些並不. 為原處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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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階段的話找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訴願法第7條). 行政訴訟階段找原處分機關或原委託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當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 ^^^^^^^^^^^^^^^^^^^^^^^^. 這情形幾乎只會發生在第三人撤銷訴訟上面. 訴願法第七條是寫錯的. 也就是應該要找原處分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進刑
(還有25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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