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委託的救濟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3/11/28 21:51),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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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依照訴願法第七條 : 受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 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 : 那麼到訴訟程序的時候 被告機關要怎麼解 訴願階段的話找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訴願法第7條) 行政訴訟階段找原處分機關或原委託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當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 ^^^^^^^^^^^^^^^^^^^^^^^^ 這情形幾乎只會發生在第三人撤銷訴訟上面 : 訴訟法24條沒特別對委託的情形規定 : 所以如果訴願被駁回 : 被告是實際作成處分的受委託機關 : 還是在訴願法上的原委託機關呢? : (畢竟處分視為原委託機關作成的) : 那如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被告應該是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沒錯吧 訴願法第七條是寫錯的 也就是應該要找原處分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進刑訴願,不是找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 不然違反了行政處分的顯名主義 但是法條寫死了,解釋方法凹不回來就是了 所以甲機關委託乙機關對丙作行政處分,丙要找甲機關的上級機關丁訴願,訴願不過告乙 假設是該行政處分的利害相關人戊要求丁撤銷,丁也真的撤銷了,這時候甲就要告丁 -- 附帶一提,公權力委託、委託和法定委託是不一樣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69.168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23.140.69.168 (11/2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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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訴願法第七寫錯是誰說的? 除了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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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的老師沒有說過是錯的耶 實務上不知道是怎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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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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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有沒有錯我不知道,但有爭議是真的,爭點在權限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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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究竟有無發生管轄權移轉。至於顯名主義的問題,我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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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吳庚說在訴願法內將第7條視為第13條的特別規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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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就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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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沒錯吧 如果是原委託是行政院 那當然還是找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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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會發生這種情形,事實上法條上面寫原委託機關訴訟是贅文 因為如果是行政院"委託"其他公法人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委託"立刻變成委任和委辦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8.171.179.57 (11/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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