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問題-97年合作金庫考題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厄運快滾強運快來)時間15年前 (2009/11/28 17:1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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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9日,執票人於民國98年12月9日為付款提示, 付款人可否付款? (1)視發票人是否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定;如發票人為撤銷付款委託,則可付款 (2)可以 (3)不可以 (4)付款人於98年12月9日或其後二日均得為付款,及最遲應於98年12月11日付款 解答為(3),我的答案為(1) 這題明顯在考支票一年時效,但是問題點在於何時啟算時效。 我參考<商事法入門>一書,提到的時效起算為民法119條、第120條第二款、121條 第二項,及起始日不算入,又其如非以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 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簡單來說,發票日97/12/9的支票,時效起算為97/12/10開始起算,至98/12/9 為止,故本題執票人提示時,應還在時效內,如果發票人沒有取消委託,付款人應 付款給執票人。 請教板上各位高手,我的想法是否有錯誤,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2.215

11/28 17:44, , 1F
票據法第22條 從發票日起算 所以相當日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11/28 17:44, 1F

11/28 17:44, , 2F
所以到98年12月8日
11/28 17:44, 2F

11/28 17:51, , 3F
l大謝了
11/28 17:51, 3F
文章代碼(AID): #1B4EfFeB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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