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票據法數題(志光三合一)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八年遺毒<二年劇毒)時間15年前 (2010/10/28 04:28), 編輯推噓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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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最近看志光的參考書 對票據法有些題目感到困惑 有幾題想和大家討論一下 不論有什麼想法,煩請不吝指教,謝謝~ 1. 由發票人所簽發之無記名票據,其中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該張票據: a. 不得轉讓 b. 得依背書之方式轉讓 c. 僅得依交付之方式轉讓 d. 得再依背書或交付之方式轉讓 (86年省屬行庫) 答案 d 第三十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我覺得答案是c 不知有無理解錯誤… 2. 匯票如以背書方式讓與被背書人時,稱為: a. 無記名背書 b. 空白背書 c. 期後背書 d. 回頭背書 (93年高考) 答案d 請問為何是回頭背書…回頭背書不是指背書後,執票人為發票人嗎? 我覺得這題無選項... 3. 甲借用乙委託x銀行付款之空白支票,填寫金額、發票日,並簽名於其上: a. 甲並未女託x銀行付款,該支票無效 b. 該支票有效,但乙須負票據上責任 c. 該支票僅具債權憑證之效力 d. 該支票已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仍為有效之支票,乙無須負任何責任 (85世華銀,94年台銀類似題) 答案b 請問這題不算是偽造嗎,為何答案不是d? 4. 下列何者票據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不包括到期日? a. 匯票 b. 本票 c. 支票 d. 傳票 答案c 請問一下,abc應該都可以吧~因為ab的到期日是相對應記據事項~ 5. 甲開支票交付與乙,乙又背書轉讓與丙,由於丙自發票日起逾一年未行使付款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 a. 丙得對甲請求其所受之利益 b. 丙得訴請甲清償票款 c. 丙得對乙行使索權 d. 丙喪失票據上所有的權利 答案a 請問這題選d的話有爭議嗎?因為支票的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索權是一年。 以上煩請各位先進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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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一個是僅得 一個是得僅 前者是只能 後者是可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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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記名可以改記名票據→就可以背書交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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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頭背書是指以債務人為執票人,被背書人也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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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偽造呀!法定要式都具備,乙沒有簽名在票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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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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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票為見票即付,有相反記載者,記載無效,128條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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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條發票人提示期限過後,仍對執票人負責。丙不會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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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因為還有利益反還請求權。(新手不會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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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題我記得解答有分成『簽名』是指甲或乙簽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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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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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三合一的貨銀錯誤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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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一點就是,無記名沒抬頭的票據背書交付轉讓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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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貨銀好像真的錯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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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樓上們的意見另外想問一下,第一題無記名改記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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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嗎?還是無記名直接背書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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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剛漏看一樓的解釋,了解了,好陰險的條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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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三題我也覺得可以分是誰簽名 可是題目沒講 所以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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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銀的話 我覺得內文有錯一些 但題目部分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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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1:12, , 19F
可能是我功力不夠抓不到OTZ 不介意的話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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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o8k8gR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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