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合庫答案更正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doris630)時間11年前 (2015/02/04 21:27),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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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就禁止背書轉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無記名票據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受讓人即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 2.發票人與背書人均得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3.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受讓人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時,僅生民法債權讓與之效力 4.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受讓人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時,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背書 人對其後取得票據之人不負 票據責任 應考人疑義: 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 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 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故發票人於票面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 或同義字樣,執票人即不得將該票據再行轉讓他人選項三錯誤 回覆要點: 選項三為正確,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該票據不得再行背書轉 讓,若再行背書轉讓,所生僅為民法上債權讓與之效力。所謂不得再行轉讓僅係依據票據 法不得再行轉讓,因此本題維持原答案。 申訴結果維持原答案 不過, 這一題不就是在問票據法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27.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23056423.A.804.html

02/04 22:00, , 1F
這題陷阱應該是想考發票人、背書人禁背後再轉讓的差異
02/04 22:00, 1F

02/05 03:07, , 2F
解釋真的夠瞎,試問如果選項出現第三十條條文: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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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3:07, , 3F
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那我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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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3:07, , 4F
寫正確還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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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3:08, , 5F
感覺不是陷阱,只是硬凹
02/05 03:08, 5F

02/05 10:25, , 6F
同意 這一題我也是兩個選項猶豫很久 像這種考題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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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0:25, , 7F
根本有爭議 出出來很容易吵架
02/05 10:25, 7F
文章代碼(AID): #1KqXudW4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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