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4郵局票據法非選擇題
※ 引述《ENERGYCHENG (KINGCAT)》之銘言:
: 甲於其所簽發的本票上,為下列之記載時,請附理由說明,該本票之效力如何?
: (一)發票日為: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8分】
: (二)金額記載為:新台幣壹千九元整【9分】
: (三)發票人甲為了使乙能準時交貨,故於票據正面記載:「本票據需待甲所收到之貨無瑕
: 疵始付款」【8分】
: 我的想法是
: (一)因為十一月份無三十一日,該票據有效,視為十一月三十日。
: (二)金額大寫錯誤,該票據無效。
: (三)票據附條件,該票據無效。
一 解釋上應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
二 金額壹千九元整 均足辨認而不易塗改
http://tinyurl.com/mjmp9h4
三 記載有害事項 本票據需待甲所收到之貨無瑕疵始付款與無條件支付之委託之記載
相牴觸 所以票據無效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我覺得前兩題都跟實務有關 不過二的情況在銀行應該會被退票
三的話實務跟通說都認為票據無效
至於票據法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指像是支票保證 本票匯票劃平行線 不是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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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2/12 21:2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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