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顧客偷拍櫃檯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靜心、盡心)時間9年前 (2016/07/06 21:39), 9年前編輯推噓7(7011)
留言1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之銘言: : ※ 引述《det6875 (eviljoy)》之銘言: : : 如題 如果顧客可能覺得櫃檯很正 就以各種方式偷拍 當然有些技術超爛的一看就知道 : 在 : : 拍 請問上前制止的話 有相關規定站的住腳嗎?真是頗困擾 不知道大家遇到的話都怎 : 麼 : : 處理? : 現在才把原po文章完整看完,個人見解如下: : 1.民法部分: : 民法未明定有「肖像權」這個名詞,所以是歸類在民法第18條「人格權」部分。 : 如果今天拍攝的重點是風景、人只是路過、那該照片中的路人自然沒有肖像權受侵害之部 : 分。但是今天是拍「銀行櫃員」,很明顯的、重點就會是人,原po又提到是「因為櫃檯長 : 的正」,所以表示拍攝會著重在「臉部」、更何況如原po提到的「技術很爛、被當事人查 : 覺」,那被拍攝人自得上前制止並且主張肖像權受侵犯要求刪除照片。 :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 依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 一、個人資料: :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 : 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在「銀行」拍攝,櫃員會穿著「制服」所以會透露出她的「職業」。 : 加上「個人描述」、 「身體描述」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 」規定範圍。 : 因此,自然人肖像自得直接顯示出人的外部 「特徵」,而應構成「個人資料」。肖像既 : 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之影像,即含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且除符合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情形外,利用範圍原則上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個資法第19條跟20條有完整規定 : ) : 肖像既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即具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 因此,就被拍攝人肖像之製作、公開或其他利用等,應屬於就被拍攝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 處理及利用,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 *102年時已經有高等法院判決更明白的指出「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 : 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 : 為必要。」 : 簡單說實務上已經有認定只要「拍攝自然人肖像」就有肖像權侵害的問題了,不需有任何 : 散佈或營利行為。 : (手機打字好累.....@@) 你的見解很有創意, 但 第一、 民法大多屬損害填補原則, 若主張人格權受到侵害, 拍攝者僅為私藏, 那麼請問要請求甚麼? 大多數類似情形請求損害賠償都是敗訴而歸, 以下甚至是拿來當作引用營利的... 92 年度竹小 字第 61 號 85 年度重上 字第 136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 除了妨礙秘密可以討論以外, 事實上他在公共場合拍的所有照片並無違法行為, 換句話說,當櫃員有點像是賣臉的, 第二、 司法法學系統查無您所引用判決, 我稍微搜尋一下, 似乎是同一篇錯誤文章被大量複製所造成的假象。 不要害到櫃員講出錯誤的資訊, 到時候刁民反投訴恐嚇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最好的應對方法就是請白手套保全、或上一級主管(如果你夠硬)出面溝通, 「先生(小姐!?),不好意思,同事反映你這樣拍讓同事們感覺到不舒服。」 大部分的人會知難而退,如果制止不走還猛拍那大多精神有問題,多說也無益, 把這個紀錄在保全的工作手冊上,次數一多就可以叫警察和救護車一起來了。 最後, 客服最辛苦的就是要和形形色色的目標客戶相處, 忍耐限度真的要無限上升... 我曾看過一個刁民因為臨櫃用他人帳戶換匯, 證件三番兩次都不齊,大喊「叫你們主管出來」, 結果三個主管一個接著一個真的出來, 一路羞辱,最後還想叫遠在市中心的區督導出來, 離開大門還一副刁民樣嚷嚷著「經理、協理又怎麼樣,我還認識你們董事長咧」 事實上大家都不太鳥她做一場戲這樣。 所以多多忍耐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5.138.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67812370.A.30E.html

07/06 23:09, , 1F
我也在想拍或拍到櫃檯人員為什麼會違法
07/06 23:09, 1F

07/06 23:10, , 2F
那我站在風景區整天被拍到不就賺飽飽
07/06 23:10, 2F

07/06 23:36, , 3F
只是討論「當下刪除照片」完全沒有提到補償損害的問題
07/06 23:36, 3F

07/06 23:37, , 4F
還有主張肖像權並非只有195可以主張慰撫金(填補損害
07/06 23:37, 4F

07/06 23:38, , 5F
而是為了防止損害發生。
07/06 23:38, 5F

07/06 23:39, , 6F
然後第二點主張的是個資法、個人認這也不會構成恐嚇
07/06 23:39, 6F

07/06 23:39, , 7F
這算是「自助行為」
07/06 23:39, 7F

07/07 00:22, , 8F
至於判決 可以參考 97年 訴字 6252號
07/07 00:22, 8F
你確定?

07/07 10:48, , 9F
這個判決就有指出「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
07/07 10:48, 9F

07/07 10:48, , 10F
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
07/07 10:48, 10F

07/07 10:48, , 11F
為必要。」
07/07 10:48, 11F

07/07 11:24, , 12F
還有恐嚇的部分...lackture大是認真的嗎?
07/07 11:24, 12F
這麼精闢的見解, 斗膽請教t大民刑法老師是...? ※ 編輯: lackture (180.205.138.189), 07/07/2016 17:25:44

07/07 20:40, , 13F
我笑了
07/07 20:40, 13F

07/08 01:07, , 14F
恐嚇罪的要件是"不法"手段施加危害,這個板的法學程度是
07/08 01:07, 14F

07/08 01:07, , 15F
在秀下限嗎
07/08 01:07, 15F

07/08 01:10, , 16F
承辦人自己也要檢討是不是變通能力不足,不知道怎樣表達
07/08 01:10, 16F

07/08 01:10, , 17F
應對,可以找主管協助,不要只會拿規定雞毛當令箭
07/08 01:10, 17F

07/08 01:22, , 18F
提告是正當權利行使
07/08 01:22, 18F
文章代碼(AID): #1NVGeICE (Financ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NVGeIC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