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灣存託憑證「TDR」適法性惹議 學界認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為促請金管會及司法機關重視人權,不可漠視憲法「罪刑法定原
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寬鬆解釋並只憑有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對投資人以刑事
責任濫行處罰;「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昨天(26日)邀請有財經背
景的前行政院院長陳冲與律師學者,以「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為主題舉辦人權研討
會,期讓更多民眾重視司法人權議題。
https://i.imgur.com/dRIsQV8.png

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昨天邀請前行政院長陳冲(右4)參與這場研討會。翻攝畫面
兩協會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政府在2008年6月鬆綁台灣存託憑證(TDR)政策,陸續開放香
港證交所、韓國交易所上市公司來台發行。到2019年,累計來台籌資TDR的企業,把從台灣
集資的資金滙回母國至少將近600億。
由於TDR陸續衍生許多爭議,在法院判決中也出現很多不同見解,最高法院有認為TDR為外國
有價證券,也有認為TDR為我國有價證券,另外也有見解認為TDR雖屬我國有價證券,但是依
「外國募發準則」所「核定」。由於見解不同,適用《證券交易法》的法條不同、法律效果
不同、罰則不同、罪刑不同,造成許多實務問題。
https://i.imgur.com/8KeUCND.png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時發表自己的看法。翻攝畫面
有鑑於此,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昨天聯合主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學術
研討會,邀請前行政院長陳冲,以及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我
國著名憲法學者李念祖等人,共同討論相關法律問題。另外具律師背景的財金立委李貴敏,
也應邀出席。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表示,在民事或刑事上該如何認定TDR,其實很值得探討,尤其民事上
有一點賠償責任,但刑事不一定負責,因為刑事是牽扯到人權,所以通常都很嚴格。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說,此議題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證交法》對於有價證
券認定交由主管機關定義,但是,若出現了刑法責任,將涉及空白刑法問題,而《證交法》
對於違法交易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很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
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非常強,過去大法官已不只一次對於證券交易的空白刑
法提出違憲認定的解釋,也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高思博強調,就過去案例來看,當事人在交易時,TDR並未被列在證交法的有價證券,但後
來經過主管機關「補充認定」後,遭法院裁定行為違法,導致當事人遭遇嚴重刑罰後果,若
法律遲遲無法針對TDR明確定義,將持續產生嚴重侵害人權疑慮。
陳冲則認為,是否認定TDR是有價證券,若只透過證交法第六條來概括授權「很危險」,且
由於財政部在1987年發出的第九○○號函釋不清不楚,至今能否適用其實可以討論,就會有
「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疑慮。呼籲應該要正本清源,改變鴕鳥立法,並且盤點不清楚的函
釋結果,並呼籲應該「民刑分治分途管理」,民法刑法責任應該分野。
李念祖提到,1987年發布函釋的時間點距離解嚴不到2個月,當時還存在解嚴前的管制心態
,但時至今日對於空白刑法的作為上,仍維持原本做法,已造成司法上各種問題,這部分需
要實務運作及學理來豐富,不論實務界、理論界及學術界,在此議題上確實有重新思考的必
要。
高思博則說,TDR爭議是一杯「有毒的雞尾酒」,由於過去發出的函釋是直接頒布、並未經
過立法院審查,加上社會民情及立法機構習慣用刑法來解決問題,導致出現違反罪刑法定原
則、授權明確性、以及溯及既往等爭議;且證交法恐只是冰山一角,空白刑法是嚴重問題,
包括環境、食安、醫藥等面向也都可能出現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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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應該滿多金融相關產業的從業者,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什麼看法?
畢竟現階段對於TDR的定義未明、立院又沒有修法的狀況來說,
如果實務上遇到狀況,
是否也很難有一個有明確的法律去做出判決?
台灣一直期許要成為一個成熟的金融市場,但是在法律上好像總是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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