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救護車不跨縣市的規定?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咚咚)時間15年前 (2010/04/13 21:40),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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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太麻煩...用回文的好了 所謂跨縣市就醫的問題,在【民眾】的眼裡看起來根本就是消防隊的推托之詞 WELL... 那是因為民眾不會去想,也沒有被教育過! 以城市地區來說 一個分隊轄區的救護車,了不起就1-2台...好吧!有的專(高)救會到3-4台 如果為了載送一名不危急的個案到很遠的地方..(e.g. 30min 單趟) 又剛好,這個轄區分隊只有一臺車,同一時間又有一個危急個案要處理! 最近的支援分隊要10~15分鐘到達現場+路況不熟!這樣會延誤多少就醫時間! 如果剛好這個危急個案就這樣在支援單位到達現場前,或在送醫途中OHCA 這種糾紛要算誰的~?抱歉!就是算支援單位的...你就是衰.. 再舉個例跨縣市就醫 救護車使用原則是【就近且適當】 所以,假設在台北光復橋往台北方向的車禍, 你是要往台北市送,還是要往台北縣送? 警消也難為阿...救護上很容易被誤解的一塊... 原PO舉的例子,小弟也是覺得,既然要還押似乎違反了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又根據救護車管理辦法第四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而精神衛生法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這裡所指的主管機關:根據第二條的解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故,無論是警方或是消防單位都無法決定。只是我們都被便宜行事了。 以上 -- 俗語說: 你只需要一分鐘注意到一個人 一小時讓你喜歡上他 一天讓你愛上他 但是你需要花上一生將他遺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38.118

04/13 22:31, , 1F
學長誤會我意思了,原本是要把他送醫院才會叫11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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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31, , 2F
但救護車來之後,主管認為直接還押好了!並無要叫救護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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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33, , 3F
只是聽到駕駛的學長這樣說,我覺得好奇才會來這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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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3:00, , 4F
不過相當感謝您的專業答覆 ^^"
04/13 23:00, 4F

04/15 15:16, , 5F
所以請衛生署衛生局訓練EMT並招考相關人員,也可以解決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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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5:17, , 6F
率,也可以順水推舟建立收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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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n7H1q6 (Firem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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