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救護車不跨縣市的規定?
推文太麻煩...用回文的好了
所謂跨縣市就醫的問題,在【民眾】的眼裡看起來根本就是消防隊的推托之詞
WELL...
那是因為民眾不會去想,也沒有被教育過!
以城市地區來說
一個分隊轄區的救護車,了不起就1-2台...好吧!有的專(高)救會到3-4台
如果為了載送一名不危急的個案到很遠的地方..(e.g. 30min 單趟)
又剛好,這個轄區分隊只有一臺車,同一時間又有一個危急個案要處理!
最近的支援分隊要10~15分鐘到達現場+路況不熟!這樣會延誤多少就醫時間!
如果剛好這個危急個案就這樣在支援單位到達現場前,或在送醫途中OHCA
這種糾紛要算誰的~?抱歉!就是算支援單位的...你就是衰..
再舉個例跨縣市就醫
救護車使用原則是【就近且適當】
所以,假設在台北光復橋往台北方向的車禍,
你是要往台北市送,還是要往台北縣送?
警消也難為阿...救護上很容易被誤解的一塊...
原PO舉的例子,小弟也是覺得,既然要還押似乎違反了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又根據救護車管理辦法第四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而精神衛生法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這裡所指的主管機關:根據第二條的解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故,無論是警方或是消防單位都無法決定。只是我們都被便宜行事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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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語說:
你只需要一分鐘注意到一個人
一小時讓你喜歡上他
一天讓你愛上他
但是你需要花上一生將他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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