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財金高層:見錯下單涉詐騙

看板ForeignEX (外匯)作者 (吉繼)時間16年前 (2009/10/03 23:51), 編輯推噓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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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內容根本是放屁 報導中的財金官員有種就把名字亮出來讓大家笑 牠所說的「詐騙行為」在法學/法律上根本就無此用語,不知所指為何。 假設是指民事領域上的話,那也只是損害賠償問題而已,根本無涉犯罪 不過以其所述廢話內容推測,應該也不是民事上的問題,更像是指刑事部份 (那個什麼錯誤意思表示也是民法上用語) 如果是刑事部份,刑法上與其所指「詐騙行為」最近似的大概就339的詐欺罪 但339有五要件:(我)行使詐術、(對方)陷入錯誤、處份財產、造成財產損害、 然後四者間具因果關係 因此,要成立339的第一關一定是我要行使詐術(白話講就是我要/有去騙人), 而報導案例中,我根本也沒有作任何事,怎麼可能構成339的詐欺罪? 由此可知此財金官員法學素養之淺薄 以在下淺見,社會會走到這種地步,根本也不是什麼道德敗壞 而是 1.身為法律執行者(指行政權)對法學的無知 2.爛霉無知,推波助瀾。像這位官員毫無法學水準的淺見,記者應該當場予以恥笑 並糾正,竟然奉為玉旨綸音,水準可見一般。 (至於報導中所述問題民事上如何處理,小弟不知,在此也不討論) ※ 引述《beast1969 (beast7619)》之銘言: :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9.10.03 02:32 am : 網路銀行出現離譜的匯價,很明顯的,這家銀行資訊系統一定出問題了;但明知銀行出錯 : 卻趁機下單企圖「大賺一票」的人,需不需要負責任? : 資深財金高層官員昨天表示,銀行掛出「一比一」的新台幣兌美元匯價,這是一種「錯誤 : 意思」表示,銀行其實可以撤銷這個錯誤的匯率牌告價;但投資人在看到這個錯誤匯價後 : ,還要利用這個錯誤去下單買匯,在法律上已疑似涉嫌「詐騙行為」。 : 財金官員感嘆,近年來民眾這種「見獵心喜」、利用他人錯誤或疏忽而想大賺一票的案例 : 越來越多,不僅只在台灣,全世界都有,「這些都是人性的貪婪」;也因為人太貪心,才 : 會引起全球金融風暴。 : 這位官員還說,社會走到這個地步,「可能只能請出孔老夫子來重建道德」,否則台灣離 : 理想社會將越來越遠。 : 資深的金融界人士也說,如果消保團體一昧要求銀行吃下疏失的交易金額,可能將更助長 : 民眾偏執的去「駭」銀行或購物網站的漏洞,讓網路交易行為更紊亂,不利社會秩序與和 : 諧。 : 財金官員說,銀行或電腦商在這些烏龍事件中也都有錯誤,但消費者在法律上不見得全操 : 勝算,因為這些狀況都是太偏離事實的錯誤。 : 資深官員強調,如果打起官司來,誰勝誰負還不確定。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173103.shtml : 這算是傾向銀行立場的看法... -- 終盤戦に死力を尽くさぬ限り 勝利の女神は冷笑を浮かべ 翻って敵にほほ笑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2.103

10/04 00:28, , 1F
台灣的官員是如此水準的...怕不在少數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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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01:03, , 2F
代爾也是被好多人詐騙是嗎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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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01:06, , 3F
也已可能是記者自己捏造啦...反正大家查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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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07:52, , 4F
有什其怪.在台灣行政命令>法律>憲法.官員話又比什都大.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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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07:54, , 5F
統最新話又比舊大.書上寫參考就夠了專家學著是來背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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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1:34, , 6F
看來「呆兒」要好好感謝這位財金官員了, 解套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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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1:36, , 7F
「呆兒」反告那些下單的消費者, 見獵心喜, 行詐騙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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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1:37, , 8F
大家同時注意觀察消保官的態度和作法是否一致 <-- 全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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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17, , 9F
只有最後一句對,打起官司誰勝誰負很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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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20, , 10F
我猜大概會發個小紅包,或出動美女解說員請喝咖啡 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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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21, , 11F
還是學dell,發個好像不實惠的優惠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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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3:15, , 12F
你認真了........台灣的法律不過就是兒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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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04:54, , 13F
記者的工作就是忠實記錄呈現 不應該加太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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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04:54, , 14F
報導跟寫社論不同 要避免參入撰寫者的主觀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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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16:32, , 15F
那請問正確的「法條引用」該用啥哪?...@@?
10/05 16:32, 15F
看不太懂R大意見,如果是該棺螈的心中真意的話,應該就是刑法的339 問題是339的第一個要件就不符合,馬上就不成立。所以才說棺螈大概只是想 用個(不知所云)的名詞來唬弄大家而已吧 ※ 編輯: yoshitsugu 來自: 218.168.76.172 (10/08 10:09)

10/08 18:23, , 16F
我的意思是...如果這種行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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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8:23, , 17F
您覺得什麼法律適合規範這類行為?
10/08 18:23, 17F

10/08 23:55, , 18F
應該用民法處理就夠了,但民法不熟,所以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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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ntC9yu (Foreig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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