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這次下修 一則以喜 一則以憂
中華民國有部法律叫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其中
第4條第1項: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
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第6條第1項: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
,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外基金。
在這邊發表自己心得不收錢沒人管得著,隨便寫盡量寫,這是言論自由,
只要不涉及侮辱毀謗,不違反版規就好.至於正確與否邏輯是否合理自有公評.
但是發表一些半廣告的東西,就要小心上面那部法律.
當然對於某些人開拓收入來源的手法,個人覺得很佩服,生意頭腦十足.
不過不要在這邊幹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比較好.
另外,常常看到有人問一些沒聽過的公司在賣海外基金.
趕緊去檢舉吧,還有獎金可以拿.
http://www.fscey.gov.tw/text/fs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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