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被告者的應對原則 [18111篇]

看板Fund (基金板)作者 ( )時間18年前 (2008/05/24 15:38),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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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板友來信表示 該篇文章有些內容可能有誤 可能每個律師或從事法律的人解讀不同 恩...我自己不是學法的,所以不知錯在哪裡 ----------- 作者: dasein79 (白蓮教教主) 看板: Fund 標題: [討論] 基金版被告者的應對原則 時間: Sat May 24 00:30:22 2008 Hi, 因為有被告的網友,來函詢問該怎麼處理, 又聽說基金版四十幾個人同時被告,那我不如公開說明。 R大應該是透過報警途徑,而不是透過地檢署告發途徑。 在法律界的一個原則是: 在警方調查這個階段,絕對不要惹事生非,或者多作主張, 盡快讓案件移送地檢署。理由是: 實際具有調查能力的人是警方,有權力起訴的是檢察官: 有權者無能,有能者無權, 所以在警方調查階段,如果都保持合作, 警方會很快速結案,移送地檢署。 地檢署的檢察官有權起訴,但是卻無能調查, 他只能接受警方訊問的結果來做判斷。 (我指得是大多數,不代表全部) 舉例來說好了。譬如你曾經用 XOXO 這個ID發話, 而R大認為你是毀謗他,他一旦報案,警方不能不辦,不然就變成吃案了。 如果你在這時候主張:我沒有XOXO的ID,警方有非常豐沛的資源, 就像偵九隊,根本就是網路警察,因為你的說法跟原告不一樣, 警方只好調查清楚,要找出誰在什麼時候上線,用了什麼ID發言, 這對警方而言,根本是易如反掌的事。 如果你承認這個ID是你的,原告跟被告意見相同,警方就會移送地檢署。 問題是,如果你在檢察官面前説,這個ID是我的沒錯, 但是原告指控的那個時間,我並沒有到ptt來。 這下可好了,你沒有翻供,只不過是後話留下來, 讓案件從有能力調查的警方移送到沒能力調查的檢察官。 我想請問: 檢察官要怎麼判斷你說的是對還是錯? 如果是大案,檢察官會再次發送給警方調查; 如果是小案,檢察官面對自己不懂的東西,放棄追究的機率就會高很多了。 一般而言,在實戰中,偶爾會使用策略性的讓步, 有時候甚至要讓步到檢察官提起公訴,進入地方法院再把話講完全。 法官的調查能力更弱! 檢察官還可以指揮警察辦案,法官可就不會了。 沒有錯,法官的權力最大,但是實際調查的能力卻最小, 如果你在這時候才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 法官如果看不懂,他是不敢輕易否定你的說法的。 公訴檢察官也不會那麼認真,「要在調查一次?」 這是檢察官最不樂見的事情之一, 因為一方面影響「業績」, 另一方面他幹嘛為一個他不認識的原告賣命, 總不會想把自己累死吧! 所以, 在越低階的調查中,事實行為盡管承認,但是推論就不要承認。 你可以承認我有這ID等事實,而對方的指控,則通通不要承認。 那麼到底哪些可以講,哪些不能講呢? 其實很簡單: 調查的出來的,一定要講,這樣才表示你很誠懇又有悔意; 調查不出來的,一定要否認到底, 因為只有白痴才會承認一個無法驗證的對自己不利的說法。 再講得具體一點。 如果你當時真的有用到辱罵、貶抑的句子,你盡管承認。 因為本國犯罪理論採三階論: 任何一個犯罪行為都必須具備「主觀構成要素」與「客觀構成要素」。 也就是說: 你要清楚自己在做什麼,而且也真的有這個意思, 在這情況下行動,才會符合構成要件。 好笑的是,「主觀構成要素」怎麼判斷? 那只有你知道啊! 警方與檢調單位只能從其他事證間接推論你有沒有犯罪的意思。 這裡就可以大作文章了。 雖然你承認了你講過那些話,但是你可以矢口否認你有毀謗R大的要素。 你的理由可是多的很,例如: 1.我根本不認識真實的他,也沒怨仇,我毀謗他對我有什麼好處? 2.是因為他的發言不當,所以我控制不住情緒,但我完全沒有毀謗他的意思, 要不然,當他在這個版被浸水桶時,我怎麼都沒有繼續毀謗下去? 3.R大有自己的部落格,如果我有毀謗的意思,為什麼不到處去講, 或者到他的部落格去講? 4.你也可以說:R大每次發言都被公幹,他在本版早已經沒有名譽了, 沒有名譽的人如何被別人妨礙名譽? 5.毀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 意圖散佈於眾 (2). 指責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R大被公幹的時候,「眾人」都清清楚楚,那我要散佈給誰呢? 我有轉貼到其他版嗎?我有跑到他的部落格說他多爛又多爛嗎? 既然都沒有,怎麼能說我意圖散佈於眾? 所以在主觀構成要素上,可以堅持「我根本沒散佈於眾」的念頭; 而我也沒有「故意要毀損他的名譽」的意思。 光這兩點,就足夠讓大家通通沒事過關了。 因為毀謗罪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的罪行。 如果符合構成要件, (1)你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 (因為他罵我,我不假思索就反擊), (2)或者你能證明:這件事情是可受公評之事等等, 一樣無法達到犯罪三階論的第一階,也就是在構成要件不該當(不符合)。 但是,我建議應該更積極點,直接在主觀構成要件的陣地上建築防禦工事, 這樣舉證責任還不會倒置,R大必需自己舉證: 你是意圖散佈於眾、有毀損他的名譽。 我看喔,這比登天還難。畢竟,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這整件事情,我覺得警察最可憐--他們是非處理不可, 但是誰都知道檢察官必然不起訴處分。 當然,被告的網友還是需要被檢察官傳喚一次,不然不能結案。 R大現在控告你們,是因告訴乃論的毀謗罪,追溯期限只有六個月,即將屆滿。 所以如果還安然無事的網友,即便當時說過什麼, 再過一個月,追溯期就結束了,以後R大也不能拿此告你了。 由於這件案子是告訴乃論, 而現行地檢署的作法,都會先把案件移送調解委員會進行刑事調解, 怕上偵查庭的,就會乖乖被勒索,這也是告訴乃論罪的妙用之一, 我不知道R大是誤打誤撞?還是有意撈點本?我不清楚。 唉,司法界亂七八糟的,檢察官每個都想辦大案,這樣才能出名、上電視。 誰會管這種鳥事?反正,記得要否認有「毀謗之故意」就對了。

05/24 17:51, , 1F
辛苦你了~推一個!
05/24 17:51, 1F

05/24 23:24, , 2F
真雞掰 但是很有料 我喜歡 推一個!
05/24 23:24, 2F

05/25 11:09, , 3F
很有用 人治的社會 以後一定會用到
05/25 11:09, 3F
※ 編輯: fundgirl88 來自: 140.113.37.26 (05/25 17:41)

05/25 18:14, , 4F
推!絕對不能讓他好過!越看越覺得莫名其妙。
05/25 18:14, 4F
文章代碼(AID): #18DyNs3J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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