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產假?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不願向命運低頭)時間17年前 (2008/04/14 22:31), 編輯推噓3(301)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問各位人資 我老婆的公司產假只有六週 且要滿一年才有全薪 經我查過勞委會網站~規定為八週,滿半年就有全薪 請問當各位人資 當公司的福利如此不好時 且我相信一堆人資都是女性為主 你們要如何替員工爭取 還是就剝削了員工的這些福利? 抑或是....你們也是領老闆的薪水 沒辦法改變什麼^^" 因為我很想叫我老婆生玩小孩 自己放自己假,若公司真的指給六週假 就離職囉! 以下貼勞基法相關規定: 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六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 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但第十九條雇主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3.44

04/14 22:39, , 1F
有時候人資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啊!HR也是領老闆薪水的啊
04/14 22:39, 1F

04/14 23:52, , 2F
另簽訂有契約時以契約為主...你老婆進公司時有簽嗎?
04/14 23:52, 2F

04/15 07:45, , 3F
不推二樓....那資方可以在合約中取消特休及一切休假嗎?
04/15 07:45, 3F

04/15 19:46, , 4F
違法,可以請求資遣,比單純離職好,有資遣費還可領失業補助
04/15 19:46, 4F
文章代碼(AID): #180shGXI (HRM)
文章代碼(AID): #180shGXI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