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就業] 跟 前前 公司要離職證明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小昭)時間17年前 (2008/05/30 11: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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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ermax (商學院=失業 精神不穩中)》之銘言: : 之前失業 : 前前公司說 要等我找到新工作後 他在打電話過去確認 : 她們才會發離職證明書 不然她們不發 : (這是不合法的對吧) : 後來 我故意到親戚的門市當打工收銀員 跟親戚說我的情況 : 前前公司真的打到門市 才給我離職證明書 : 打工了3天 : (一方面也是為了要得到離職證明書才去打工) : (上面居然寫: 第一行: 致XX服飾公司 經查詢 EVERMAX於貴司擔任收銀員) : 第二行: 寫服務期間 並且未寫我當時職稱 : 只寫 於某期間在本公司服務 : 第三行: 茲此證明 ) : 最近親戚的店關掉了 好笑的是 我也找不到他了 (跑路去了 唉~) : 現在找到新工作了 : 那我可以跟 前前公司要離職證明書嗎?? : 因為我離職當天 一直跟她們要 前前公司ㄧ直不給我 : 還說蝦咪公司規定云云 : 但她們已經發給我一次了 ??? : 希望板上有先進可以解答 : 我是否可以跟 前前 公司再要一張離職證明書 而且內容不要亂寫.... 你可以參考這個網頁上的解釋 http://elearning.evta.gov.tw/board_info.asp?p=NjYg&t=MTc1&t1=NjUy&keya=%E6%A1%83%E7%AB%B9%E8%8B%97&w= 節錄如下: 勞工如因需要而多次向雇主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雇主可否因已發給而拒絕再發給? 勞工請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固然應於離職後五年內為之, 但這項請求權並非一經行使即告消滅,勞工如確實有其需要而多次請求雇主發給 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以曾經給過為由而拒絕再多發給, 當然勞工如違反誠信原則而故意以騷擾性的請求刁難雇主者, 雇主自可予以拒發。又勞工請求離職證明書時,可否要求一次發給多份? 法亦無明文,解釋上只需該多份離職證明書確為勞工所需求者,雇主即不得拒發, 而雇主因製作離職證明書而向勞工索取必要之影印、郵寄費用等,亦為法之所許, 勞工應有支付之義務。勞工如未支付該必要費用者, 雇主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發給離職證明書。 至於勞工離職時未履行交接義務者,雇主尚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發離職證明書。 ~~內文出自企業訓練聯絡網 -- 我常常固定在一個地方流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20.160
文章代碼(AID): #18FtCaxB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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