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就業] 跟 前前 公司要離職證明
※ 引述《evermax (商學院=失業 精神不穩中)》之銘言:
: 之前失業
: 前前公司說 要等我找到新工作後 他在打電話過去確認
: 她們才會發離職證明書 不然她們不發
: (這是不合法的對吧)
: 後來 我故意到親戚的門市當打工收銀員 跟親戚說我的情況
: 前前公司真的打到門市 才給我離職證明書
: 打工了3天
: (一方面也是為了要得到離職證明書才去打工)
: (上面居然寫: 第一行: 致XX服飾公司 經查詢 EVERMAX於貴司擔任收銀員)
: 第二行: 寫服務期間 並且未寫我當時職稱
: 只寫 於某期間在本公司服務
: 第三行: 茲此證明 )
: 最近親戚的店關掉了 好笑的是 我也找不到他了 (跑路去了 唉~)
: 現在找到新工作了
: 那我可以跟 前前公司要離職證明書嗎??
: 因為我離職當天 一直跟她們要 前前公司ㄧ直不給我
: 還說蝦咪公司規定云云
: 但她們已經發給我一次了 ???
: 希望板上有先進可以解答
: 我是否可以跟 前前 公司再要一張離職證明書 而且內容不要亂寫....
你可以參考這個網頁上的解釋
http://elearning.evta.gov.tw/board_info.asp?p=NjYg&t=MTc1&t1=NjUy&keya=%E6%A1%83%E7%AB%B9%E8%8B%97&w=
節錄如下:
勞工如因需要而多次向雇主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雇主可否因已發給而拒絕再發給?
勞工請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固然應於離職後五年內為之,
但這項請求權並非一經行使即告消滅,勞工如確實有其需要而多次請求雇主發給
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以曾經給過為由而拒絕再多發給,
當然勞工如違反誠信原則而故意以騷擾性的請求刁難雇主者,
雇主自可予以拒發。又勞工請求離職證明書時,可否要求一次發給多份?
法亦無明文,解釋上只需該多份離職證明書確為勞工所需求者,雇主即不得拒發,
而雇主因製作離職證明書而向勞工索取必要之影印、郵寄費用等,亦為法之所許,
勞工應有支付之義務。勞工如未支付該必要費用者,
雇主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發給離職證明書。
至於勞工離職時未履行交接義務者,雇主尚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發離職證明書。
~~內文出自企業訓練聯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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