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夠片面更改員工的工作內容嗎?
請問一下 雇主能夠片面更改員工的工作內容嗎?
譬如有一家公司甲公司因為組織調整, 欲將其員工轉調至關係企業乙公司,
所以開始安排這些原本在甲公司的員工與乙公司各部門主管面談
這些員工原本在甲公司都是RD, 但與之面談的乙公司部門種類很多,
有業務, 行銷, RD, 專利...什麼都有
公司方面表示, 只要乙公司有任何一個部門想收留, 那該員工不能拒絕, 否則就沒資遣費
或是同時有幾個部門想要該員工, 但該員工都不喜歡, 卻也不能拒絕, 只能從中選一個,
否則也是沒有資遣費
感覺這樣怪怪的, 因為 我覺得公司應該不能片面更改員工的工作內容
查過勞基法, 有說勞動契約應該包含"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事項"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如果員工對於公司的安排都不滿意, 即使公司有部門想收留,
那應該也還是要給員工資遣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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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中央回來看了錄影畫面的感想:
我討厭這台攝影機!
他把我變胖了!
神啊~
請給我一台可以把我照瘦, 同時把畫面中所有人照胖的攝影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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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2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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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4:0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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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26 23:41,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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