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針對存續公司的員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要求資遣費呢?
各位HR的先進們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哦...
關於如果A公司給B公司買下
由於二家公司的性質相同
因此未來只打算存續一家公司即可(另一家就併入)
但是最後決定B公司(出錢的大爺)為消滅的公司
而被人家買的A公司為存續公司(但是會改名)
請問一下哦..
A公司的員工(如果自已決定不留任)可否以企業購併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的內容
自行離職(不留任),但是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呢?
因為我看到第十五條的法條有提到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目前我們公司都沒有這個通知給我們!
但是二月中就要開始合併了
我們的HR說由於我們是存續公司,所以沒有這個部份的資格!!
但是看到法條好像不是這樣寫啊....
不知道自已的權益會不會受損,因為我不想待下去了..
但是自請離職又覺得不太合理...
請各位大大給我建議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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