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公告減薪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貓)時間16年前 (2009/02/20 12: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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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35.15.17 : → erty:你可以請主管回復原有薪資,對方不同意則可請求資遣 02/19 19:11 : → erty:除此之外沒別的了,這是勞動條件變更(可詢問當地勞工局) 02/19 19:12 : 推 bluekai:薪資變動是需要雙方面同意的... 02/19 19:39 : → kcliao0408:未經勞資雙方合議,片面更改勞動條件或契約者,違法! 02/19 21:31 : → Luistu:想請教說違法,是違反那條法令?有罰則嗎?願聞其詳。 02/19 22:03 : → Luistu:因為不才的理解跟erty大一樣,不是接受,就是資遣,無所謂 02/19 22:05 : → Luistu:違不違法的問題。 02/19 22:06 : 推 bluekai:勞基法就有明訂要勞資雙方同意 02/19 22:25 : → vesa101:所以是簽同意留下 不簽被fire 應該是這樣吧 02/19 22:55 好吧,只用推文回覆太簡短了,簡單講一下這件事情的邏輯: 1.公司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減薪),非勞資雙方合意,不合法(勞基法21條) 2.不合法是有罰則的,罰不高就是(勞基法79條,兩千以上兩萬以下),可去勞工局檢舉 3.但是針對員工本身能怎樣呢?公司不會怕罰錢的,最多也才罰兩萬 a.接受:所以你同意減薪了,雙方就合意了,公司不違法也不用罰錢 b.不接受:不接受這狀況,又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必須先詢問公司可否不減薪: i公司若同意不減薪:這樣就是維持你的勞動條件不變更,那就一切沒問題 ii公司還是要減薪:如此你的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更,可以根據勞基法14條, 不經預告就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就是要公司資遣你) 14條第五款、第六款: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但須注意請務必在你得知減薪後一個月內提出被資遣需求,日期久了, 實務上可能被認定員工已同意勞動條件變更(因為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 不一定要有簽字才算,雙方只要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就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50.104

02/23 02:45, , 1F
請問在不同意減薪的情況下被公司資遣可以請領失業救助嗎?
02/23 02:45, 1F

02/23 13:30, , 2F
可以的。
02/23 13:3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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