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身心障礙聘雇投保問題&外國人聘僱
公司本身是醫療產業 所以有幾位身心障礙的員工是由精神科轉介而來(一個月只工作幾小時 大部份時間還是在精神科接受治療) 這些人員是以計時人員的身份加保勞保
但是我發現有部份人員的應領薪資 連基本工資的一半都不到
q1.對於這些人是否可依身心障礙庇護性雇用原則 來調降投保級距
在外國人 & 外配(未取得身份証)
q2在計算工資墊償時是否不列入
q3在薪資上是否有最低薪資問題
以上 就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囉!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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