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的工時算法?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四二)時間8年前 (2017/02/15 00:51),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版上大大們好: 抱歉問題有點複雜, 會盡量說明清楚, 還請大家多多幫忙解惑, 目前任職的工作是服務業,排班制,月休8, 以前公司一個月的上班時數規定為176小時, 是由(30天-8天休假)*8小時一日工作時數=176小時而來 但由於2月份並沒有30天, 若一樣要上滿176小時,等於每天要上8.5~10小時才有辦法上完 員工們太累向主管反應後,會計回覆可以改為上160小時 即(28天-8天休假)*8小時=160小時, 但就在更改完沒幾天,會計又說要改回176小時 但被主管們拒絕。 到了今天公司說因為政府宣布要由2/27開始算一個新的月份, 所以月時數的算法改由2/27至3/26為一個月, 要求員工上完176個小時, 再下個月由3/27至4/26為一個月依此類推 我的問題是, 因為2月份天數只有28天, 等於公司在2/27~3/26這28天要求員工上完176小時 下個月排班有些員工要上到190小時以上才上的完, 我覺得這樣的算法有點奇怪, 好像公司硬要我們將2月份沒上完的時數補完, 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或是真的有這樣的法令規定要這樣算嗎? 另外想請問,因為勞基法規定上班4小時至少休息半小時, 但106年2月以前,我們公司都沒有遵循這樣法令, 即是沒有休息時間,從頭上到尾, 但一月份適逢農曆春節,必定比較忙碌, 因此不少同事皆有加班的情形(上班時數超過176小時), 但就在2月發薪時,大家都沒有拿到加班費, 向公司會計反應後,得到的答覆是: 「員工如果加上休息的時間,只上完176個小時還是不夠的,員工還欠公司時數 若要拿到加班費,要上超過(176小時+應休息時數),才算加班,因此不予支付加班費」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呢? 對不起問題有點多, 先向回覆的大大們說聲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48.1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87091093.A.D74.html

02/15 12:50, , 1F
服務業應該是四周變形工時(排班) 四周內應有4例假4休假
02/15 12:50, 1F

02/15 12:55, , 2F
4周即是28天 扣掉八天休假 每4周只能有160小時工時
02/15 12:55, 2F

02/15 13:01, , 3F
你公司違法無誤 而且硬凹很大 自己多蒐集點證據
02/15 13:01, 3F

02/15 13:01, , 4F
將來若鬧翻要檢舉 才有事證可以求償
02/15 13:01, 4F

02/15 13:02, , 5F
打卡記錄or出勤證明(簽到簿之類的),班表、公司政策記錄
02/15 13:02, 5F

02/15 13:03, , 6F
主管、會計對話紀錄等等,多蒐集一些吧
02/15 13:03, 6F

02/16 13:07, , 7F
謝謝回覆>_<會提醒同事們一起收集證據的!
02/16 13:07, 7F
文章代碼(AID): #1OepMLrq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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