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請問板主關於薪水限制「可再議」的問題
板規(#1L3zJ7U7)二(a)提及:
不接受面議、高手開價、可再議等類似模糊字眼。
但相同條文內,也看到合宜範例:
時薪500,可再議 (O)
所以「可再議」在有先寫出薪水上下限的情形下,
是可以寫出來以再議上下限嗎?
還是「可再議」是在預算範圍內的議價?
另外是在板規前不久的另一篇置底文(#1KtpNRqW):
500,可再商談 ( O )
看起來似乎「可再商談」也是合宜用語。
在板上詢問這個用詞,是因為這個模糊空間容易讓板友彼此產生誤解。
在彼此不熟悉對方的情況下,
不利徵師方訂定薪資範圍,
也不利教師方判斷應徵與否。
還望板主解答,謝謝。
(如果可以修訂板規以讓大家都能更明白規範就更好了。
不要學法律那套還要弄個釋字或根據某某判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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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ulpix (111.243.89.49), 07/11/2017 11: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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