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中風後醫院多久可以開診斷證明?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時間14年前 (2011/12/06 17:08)推噓0(0推 0噓 6→)留言6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afra33 (豆豆)》之銘言:
: 半年前家人發生中風
: 問過保險業務員她說
: 中風事件發生後半年可以申請診斷證明
: 判斷殘廢程度
: 現在已經過了半年多了
: 近日到醫院去復健想順便請醫師幫忙開立診斷證明
: 想送去給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醫院竟然說
: 中風後過一年才能開立診斷證明??
: 他說醫院本來就是這樣規定
嘿嘿 那我們提供完整一點的 來提供病歷好了
醫療法
第 71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
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第 74 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
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
,由病人負擔。
第 76 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第 10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
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
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公司說半年後可以申請理賠是保險公司那邊的規定
半年應該是契約約定 非公司規定
: 跟醫院這邊的規定無關
: 這樣不是太不合理了嗎?
: 不給診斷證明就不能申請理賠阿
: 這種醫院跟保險公司時間點規定不一致
: 讓我覺得很不合理
: 請問有人遇過這樣的問題嗎?
: 我們可以換家醫院請他們開立診斷證明??
: 或者就真的得要等到一年後才能申請理賠??
有人會害怕跟醫院不合 後續的醫療品質比較差
或許就換家醫療機構開
PS:請注意家人所購買的保單其
醫師的定義
醫療機構的定義 為何?
預祝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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