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出現新規定....
我是今年考上交協的,今天收到信關於在留資格申請程序好像做了改變,
好像是比較麻煩一點了= =....總覺得時間變得更趕...
雖然是交協寄來的通知,不過對要自己申請在留的人應該也有點幫助(我沒申請過不清楚)
,所以分類用資訊,希望可以提供大家一點資訊囉。
下面是信件的一部份
各位同學大家好:
早上本部傳來緊急通知,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從今年開始,
日本法務省在規定上有些許變動。
以前申請的方式是,本協會只要將學生填寫好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入學許可書正本.相片等,交付入國管理事務局辦理即可。
但是從今年開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的格式改變了,
一共包含下列5張:
a、「申請人等作成用 P1-3」 (3張,由學生填寫)
b、「所屬機關等作成用 P1-2」 (2張,由校方填寫) 一共5張。
所以從今年開始,學生拿到申請書後,還必須將一部分寄給學校填寫。
本協會代理申請的情況是:( 變得複雜)
-→學生填寫申請書(上述a)
-→請校方填寫申請書(上述b)
-→學生收集a,b,並連同「入學許可書」等,寄給臺北事務所
-→ 臺北事務所轉寄東京本部①
(也有可能是學校填寫的部分,直接由學校寄給東京本部②)
-→東京本部向「入國管理事務局」提出申請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辦妥後,由東京本部轉臺北事務所
-→3月中,臺北事務所收取學生護照,連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向本協會簽證室申請「留學簽證」
簡單說,申請書的流程就是以下2種情形
1.學生→台北事務所→東京本部→入国管理事務局
↑
学校
2.学生→台北事務所→東京本部→入国管理事務局
↑
学校
由校方代理申請的情況是:
-→學生填寫申請書(上述a)後寄給學校
-→由學校直接向「入國管理事務局」申請「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辦妥後,學校交給學生
-→3月中,臺北事務所向學生收取護照+「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提出「留學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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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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