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20110720
一、有關「討論日幣交易」之問題,日前已收到相關部會答覆,在此公告周知:
銀局(外)字第10000240800號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關於網路上討論兌換日幣是否違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0年7月7日警署經字第1000136036號函轉台端7月5日電子郵件辦理
。
二、查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另按中央銀行85年
11月11日(85)台央外柒字第2519號函釋略以:所謂「非法買賣外匯」係指在國內非以指定
銀行或外幣收兌處為對象所為買賣外匯之行為。倘台端發現疑涉違反上揭規定者,請逕向
檢調機關告發。
正本:nemesis0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中央銀行
以上是相關部會答覆內容。
另根據銀行法規定: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金管會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之業務
http://goo.gl/8F7Bn
故現行關於「日幣交易」之板規維持原來作法。
若各位在PTT各大板有發現徵求外幣交易之行為,亦可直接向金管會檢舉。
以上
nemesi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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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不再有在台灣的優勢時,面對的就是活生生的考驗,
這時候態度很重要,自信也很重要,
有時你會被環境煩的要死,有時你會覺得自己有進步,
我想你可以好好想想你為什麼要出國,
如果想到的真都是負面的,最好先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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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27.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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