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20110720

看板JapanStudy (日本留學)作者 (レイ)時間14年前 (2011/07/20 22:53), 編輯推噓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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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討論日幣交易」之問題,日前已收到相關部會答覆,在此公告周知: 銀局(外)字第10000240800號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關於網路上討論兌換日幣是否違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0年7月7日警署經字第1000136036號函轉台端7月5日電子郵件辦理 。 二、查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另按中央銀行85年 11月11日(85)台央外柒字第2519號函釋略以:所謂「非法買賣外匯」係指在國內非以指定 銀行或外幣收兌處為對象所為買賣外匯之行為。倘台端發現疑涉違反上揭規定者,請逕向 檢調機關告發。 正本:nemesis0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中央銀行 以上是相關部會答覆內容。 另根據銀行法規定: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金管會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之業務 http://goo.gl/8F7Bn 故現行關於「日幣交易」之板規維持原來作法。 若各位在PTT各大板有發現徵求外幣交易之行為,亦可直接向金管會檢舉。 以上 nemesis0 -- 當你不再有在台灣的優勢時,面對的就是活生生的考驗, 這時候態度很重要,自信也很重要, 有時你會被環境煩的要死,有時你會覺得自己有進步, 我想你可以好好想想你為什麼要出國, 如果想到的真都是負面的,最好先別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27.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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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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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6:37,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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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6:58, , 3F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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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8:34, , 4F
純推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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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48, , 5F
這回覆只是把條文複誦一遍,等於沒有回答。不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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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於法條的解釋本來就(對法院)沒有拘束力,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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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回覆也算是安全的制式回答吧。總之,問題還是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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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買賣外匯為「常業」。關於常業的認定,實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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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51, , 9F
解很多,如果需要可以提供。總之,為了避免爭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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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3:52, , 10F
規禁止日幣交易也是值得肯定的作法。板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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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檢舉固然很好,但那種顯非以之為常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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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卻檢舉的話,小心吃上誣告罪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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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9:47, , 13F
推J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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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22, , 14F
條文中說得是與金管會檢舉而非與法院檢舉,這樣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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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誣告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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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24, , 16F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除了法院外我的感覺是不少公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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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24, , 17F
關也都有判罰權,像警察開罰單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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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8:46, , 18F
不過罰單是行政罰,和本條文涉刑罰只有法院能判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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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8:46, , 19F
不同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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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1:55, , 20F
誣告罪的解釋有點複雜,就不多說了,請直接看連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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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1:57, , 21F
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當中第二頁最下方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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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9km7MS (Japan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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