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律師倫理規範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法規名稱 : 律師倫理規範 (民國 95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 前言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基於倫理自
: 覺,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爰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切
: 盼全國律師一體遵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5 條 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
: ,並依全聯會理事會所訂在職進修辦法,每年至少完成六小時之在職進修
: 課程。
這一條很有意思,因為我認識一位小朋友三天兩頭在她自己的部落格
上大聲疾呼:要加強律師的在職訓練與再進修。現在看起來,台灣律
師也是有規定要作在職進修的。但問題是,怎樣的在職進修才算進修
呢?
先來看看加州的規定。加州律師每三年必須修滿 25 個 MCLE 學分(
Minimum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其中必須有四小時的法律
專業倫理(legal ethics),一小時的藥物濫用防制與檢查(此處的
藥物二字包含範圍很廣,主要是酗酒,美國律師因為工作壓力大,酗
酒的情形時有所聞),以及一小時的「如何排除法律專業中的不當偏
見」(簡單來講,就是不能說被告獐頭鼠目所言不足採信)。
而負責提供 MCLE 課程的機構,其課程內容也必須經過加州律師公
會的核准。
25 個學分裡,有一半的學分是可以用自行學習的方式來充抵的,但
另一半就必須參加由各種公會認可後的機構所提供的講習。
而在律師每年繳交會員費的時候,也必須繳交參加 MCLE 課程的證明
以供律師公會考核。
美國其它各州的規定與加州大同小異。
所以這就引發幾個問題:第一,怎樣的在職進修才算進修?報名政大
企業家班或者去 UCLA Extension 修一個會計學證書(修畢可在加州
報名會計師考試)是非常值得尊敬沒錯,但這種進修與法律本行不算
直接相關,MCLE的意義應該是讓律師有更新法律知識的機會。
第二,現在是否已經出現針對在職律師的法律進修課程?
第三,如果有的話,誰應該負責監督並認證課程的內容?
第四,如果說律師應從事在職進修,誰負責監督各位律師到底有沒有
作到這些進修?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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