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移轉管轄 = v =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真魯)時間16年前 (2008/05/30 15:38), 編輯推噓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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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書可以參考一下: (因為怕對被付懲戒的道長不好意思,姑隱決議案號, 如果原PO需要該決議內容藉以向老闆說明,可以再寫信給我) 該件案情亦為該道長受任為告訴代理人, 在警察局所提出委任狀有律師字樣, 在地檢署偵查庭出庭則未以律師名義受任為告代, (應該是另出具未載律師名義的委任狀吧?). 詳細案情從略,重點是決議書裡的一段話: 被付懲戒人於XX地方法院檢察署雖未以律師名義受任為告訴代理人, 惟律師是否執行職務,應以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被付懲戒人既具有律師之資格, 且在檢察署執行當事人委託處理之相關法律事務, 實無異於未登錄法院執行律師業務, 初不因其係以普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訴訟而受影響, 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雖係以普通代理人名義代理訴訟, 亦難謂無牴觸前述律師法相關規定. 所以重點應該是"應以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覆審結果當然就維持原懲戒決議. 在下也曾經聽過很多前輩告知"不以律師名義代理", "不以律師名義發函"等變通方式, 甚至以前上課時也曾經聽老師說過,他在當律師的時候, 針對在未登錄地區執行業務之情況, 是以"某某某(律師章)"的方式,達成規避規定又彰顯自己律師身分的目的. 但是以這個決議書來看,這些做法目前都有可能會被懲戒. 敬供各位道長參酌~ ※ 引述《skysirius (加油)》之銘言: : 遇到問題要來跟各位道長請教 = v = : 之前在幫某個刑事案件當告訴代理,一直都處理得很順暢 : 沒想到今天收到一個檢方以犯罪地不明,於是移轉到被告住所地的移轉管轄的函件 : 把案子給扔到我沒登錄的中部地區 : 又因告訴代理非委託律師為必要,所以我的老闆叫我就用普通代理而非律師的身份去開庭 : 然後當庭跟檢察官解釋一下沒預料會被移轉管轄(他說好幾年前他有這樣處理過沒問題) : 不過我記得之前在上公會的課,似乎看過類似的案例,最後被公會給懲戒了 : (有點記憶模糊,回家再詳細找找) : 不知道各位道長遇到這種狀況怎麼處理呢? : 可否給個建議,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6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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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看到的應該就是這份記錄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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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道長積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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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送的那本「律師懲戒案例選輯」裡有這個案例喔 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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