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律師事務所可以養業務嗎?
律師事務所可以養業務嗎?
在台灣依照律師倫理規範似乎有包攬訴訟或挑訟的可能
(業務們為了要業績一定會這麼幹)
甚至最近看了1111及104之後發現竟然還有人敢明目張膽的徵開發人員、電話行銷人員
難道不怕被舉報?
主持律師不怕被送懲戒?
甚至我還聽說有的業務以律師之名義
(就是那種人家對他一直律師律師的叫,他也不否認)
替所屬事務所在外招攬生意
總覺得這樣的行為遊走在偏鋒,要難無不出事之可能
或許吧
台灣的律師業務不似美國有不少管道可以行銷(例如加州可以刊登電話簿之類....)
但是
如同造雨人裡頭的丹尼狄維托....他這樣的身份在美國也是可以被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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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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