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考選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2009-05-25 --------------------------------------------------------------------------------
法規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3 日
資料來源:考選部
說明:
一、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本部於 95 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
,經召開多次會議,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院審,經召開3
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提報 98 年 5 月 14 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35 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自民國 100
年開始,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第三試為口試;律師
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錄取)及格
標準均須配合修正,為落實前揭改進方案,爰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規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各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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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
人數百分之八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
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
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
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
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四
十為及格標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
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
零分者,不予及格。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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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13%的年代,已經確定來臨,不過說真的,13%還是很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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