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準備程序庭的實務
在準備程序庭中,要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清單的證據(兇刀一把 證人筆錄 診斷書)
辯方對於證據能力皆不爭執
那麼這些證據法院是會理所當然的自行踐行刑訴164以下的調查程序嗎?
還是說檢察官必須要再透過書狀的方式
請求法院對這些證據踐行刑訴164以下的調查程序?
另外
如在上述不爭執證據能力的情況下
檢辯也需要依刑訴法第161條之1排定證據調查的順序(兇刀一把 證人筆錄 診斷書)嗎?
問題二
假若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清單的證據(兇刀一把+a證人筆錄+b證人筆錄+診斷書)
辯方也不爭辯證據能力,而檢察官又向法院聲請調查通聯紀錄,那麼證據清單的證
據,和聲請調閱通聯紀錄的證據,是如何排定證據調查的順序嗎?
另外排定調查順序一定是要等到證據皆齊聚到準備庭才排,還是可以預先排?
(縱使有些證據在聲請途中)
希望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忙解惑 小妹先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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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2/12 21:0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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