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準備程序庭的實務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米修)時間15年前 (2010/02/12 00:2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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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備程序庭中,要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清單的證據(兇刀一把 證人筆錄 診斷書) 辯方對於證據能力皆不爭執 那麼這些證據法院是會理所當然的自行踐行刑訴164以下的調查程序嗎? 還是說檢察官必須要再透過書狀的方式 請求法院對這些證據踐行刑訴164以下的調查程序? 另外 如在上述不爭執證據能力的情況下 檢辯也需要依刑訴法第161條之1排定證據調查的順序(兇刀一把 證人筆錄 診斷書)嗎? 問題二 假若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清單的證據(兇刀一把+a證人筆錄+b證人筆錄+診斷書) 辯方也不爭辯證據能力,而檢察官又向法院聲請調查通聯紀錄,那麼證據清單的證 據,和聲請調閱通聯紀錄的證據,是如何排定證據調查的順序嗎? 另外排定調查順序一定是要等到證據皆齊聚到準備庭才排,還是可以預先排? (縱使有些證據在聲請途中) 希望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忙解惑 小妹先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62.165

02/12 21:05, , 1F
第一提 不用 第二題 法官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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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T2_aa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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