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教律師法第廿一條但書疑義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經濟思維)時間15年前 (2010/03/11 14:42),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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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道長 律師法第21條規定: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 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 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其中針對但書,所謂: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 事務所。 假若係在該同一管轄區域內,除設有執行業務的事務所外,另於 他處設立該事務所之聯絡處,其內有人會協助當事人聯繫律師, 但實際上不辦理接見會客或洽談案情。 請問此舉是否會違反但書規定?      -- 人畏生番猛如虎,人欺熟番賤如土;強者畏之弱者欺,無乃人心太不古! 熟番歸化勤躬耕,山田一甲唐人爭;唐人爭去餓且死,翻悔不如從前生。 竊聞城中有父母,走向堂前崩厥首;啁啾鳥語無人通,言不分明畫以手。 訴未終,官若聾,仰視堂上有怒容。堂上怒呼將杖具,杖畢垂頭聽官諭: 『嗟爾番!汝何言?爾與唐人吾子孫,讓耕讓畔胡弗遵』? 吁嗟乎!生番殺人漢人誘,熟番翻被唐人醜;為民父〔母〕者慮其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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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例是會親自到聯絡處回答問題,而且有掛牌子,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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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帶,還是多加小心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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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c93TvT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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