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教律師法第廿一條但書疑義
請教各位道長
律師法第21條規定: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
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
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其中針對但書,所謂: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
事務所。
假若係在該同一管轄區域內,除設有執行業務的事務所外,另於
他處設立該事務所之聯絡處,其內有人會協助當事人聯繫律師,
但實際上不辦理接見會客或洽談案情。
請問此舉是否會違反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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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畏生番猛如虎,人欺熟番賤如土;強者畏之弱者欺,無乃人心太不古!
熟番歸化勤躬耕,山田一甲唐人爭;唐人爭去餓且死,翻悔不如從前生。
竊聞城中有父母,走向堂前崩厥首;啁啾鳥語無人通,言不分明畫以手。
訴未終,官若聾,仰視堂上有怒容。堂上怒呼將杖具,杖畢垂頭聽官諭:
『嗟爾番!汝何言?爾與唐人吾子孫,讓耕讓畔胡弗遵』?
吁嗟乎!生番殺人漢人誘,熟番翻被唐人醜;為民父〔母〕者慮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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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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