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主持律師被懲戒VS受僱律師執行職務?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YCL)時間15年前 (2010/04/02 14:56), 編輯推噓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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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 剛好相反。上面1026篇有個律師被懲戒停止執行職務。 : :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 : : 他的名字已經查不到了。 : : 這個網查到的律師上面寫著"律師資格資料"。 : : 所以停止執行職務的人不具備律師資格。 : 台北地院97自150刑事判決 : 經查:(一)本件自訴人乙○○對被告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 : (二)又查自訴人固曾具有律師資格,惟經本院向法務部查覆結果,自訴人尚 : 未經廢止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之行政處分,不能執行律師職務,有法務部 : 97年12月16日法檢決字第09708044812號回函可憑,足認自訴人未選任 : 自訴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仍屬未備; :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 玖、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 本法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於第三審上訴採強制律師代理 : 制,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據此法理,亦 : 應為同一解釋。 : 所以被停止執行職務,就不具律師資格了。 依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如果依照您的解釋,認為只要律師不能執行職務,就不具律師資格, 那是否只要未加入特定公會,那在當地就不算是律師? 這樣的話,律師資格難道會因地而異嗎? 況且律師法第四條第二項另訂有撤銷律師資格之規定,可見律師法並未將停止執行職務與 撤銷律師資格視為一體,因此我認為停止執行職務並不代表不具律師資格。 此外,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查不查得到,跟有無律師資格無關。 至於台北地院的判決,我認為是故意在刁自訴人,見解有可議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7.219 ※ 編輯: colinton 來自: 118.170.207.219 (04/0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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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講這樣,為什麼上面那個判決不允許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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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律師資格是一定不能自訴,不加入公會還是可以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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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只是會面臨懲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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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代名字還是會掛在判決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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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見以為停止執行職務性質是在一定期限內撤銷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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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滿了就恢復。而除名是永久撤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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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一樓推文時還沒看到原PO最後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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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如果前提是地院判決不妥,原PO的講法確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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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加入特定公會仍然可以執業,不能謂無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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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jPK7M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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