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關於證人日旅費...
※ 引述《AREOUL (淡海二輔)》之銘言:
: 請教版上道長~~
: 如果因執業關係而被檢察官傳喚作證,有些關於當事人的案件細實在不容許
: 向檢察官說明,因此在訊問時依據刑訴第182條規定,主張有少部份問題涉及
: 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希望能拒絕證言。檢察官也同意,並記明筆錄了。
: 結果訊問結束後,請求發給證人日旅費時,檢察官卻說因為證人主張拒絕證言,
: 因此不能領取日旅費。但是,刑訴第194條第1項是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者
: 才不能申請;檢察官只要當庭同意證人拒絕證言的事由(第183條第2項),應該就
: 不算「無正當理由」了吧?
: 不曉得以上理解有沒有錯?(雖然金額不大,但只是覺得檢察官的邏輯怪怪的~~)
: 還有,有沒有道長(或協助當事人)在訊問後才以書面申請證人日旅費的經驗啊?
: (問後自刪)
再次請教版上道長~~
上次訊問後,隔週寫了份書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核發證人日旅費,今天收到回覆了。
地檢署的函覆文字如下:
「主旨: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但書規定,拒絕證言者不得請求證人旅費。
按 台端並未完成證述且拒絕證言,是 台端所請礙難照准,請 查照。」
不過,就像上篇有道長在推文中提出的見解,我還是覺得檢察官拒絕的理由怪怪的,
畢竟我應該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此一正當理由應該不須要通過檢察官的事後
審查吧。
而且,我也沒有完全拒絕證述,而是只有幾個問題因為涉及案情與當事人隱私,
因此表示無法說明,這些問題大概只佔全部訊問問題的5%不到。
反過來說,我要是真的講出來,搞不好檢察官可以回頭辦我刑法第316條妨害秘
密罪XD~~
跟同事討論後,覺得檢察官的態度實在不甚可取,想要透過後續的救濟手段,
保護應有權利。雖然可能不太符合成本效益,為了一千多元去大動干戈,但還是
想要請教版上道長意見,還有後續的救濟途徑,是提起訴願嗎?還是行政訴訟第8條
的一般給付訴訟?
(如果不符本版宗旨,請版主告知後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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